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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发稿时间:2021-07-26 08:03: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部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在稳进中落实,在落实中提升,在提升中增效,凝心聚力,奋力拼搏,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主要办案数据呈现以下特点:

  一、刑事检察平稳发展,办案数量增加,质量提升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49045人,同比上升59.4%;不捕176776人,同比上升1.4倍,不捕率28.4%,同比增加7.5个百分点。共决定起诉796037人,同比上升18.2%;决定不起诉133868人,同比上升34.8%,不起诉率14.4%,同比增加1.6个百分点。

  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173941人,同比上升54.6%;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97366人,同比上升15.8%;排在第三位的是诈骗罪51997人,同比下降10.5%;排在第四位的是开设赌场罪40217人,同比上升42.4%;排在第五位的是故意伤害罪40025人,同比上升11.8%。

  从新罪名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中,已提起公诉2085人。其中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袭警罪1444人,催收非法债务罪307人,高空抛物罪108人,危险作业罪99人,妨害安全驾驶罪88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579870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516336人,占提出总数的89%,同比增加27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合计26665件,同比上升24%;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21582件,占监督数的80.9%,同比增加1.7个百分点。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9601件,同比上升36.6%;已纠正21403件,监督采纳率72.3%,同比减少11.7个百分点。

  3.刑事抗诉。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4215件,同比上升22%;法院同期审结2595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697件,占审结总数的65.4%,同比持平。

  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3663件次,同比上升23.4%;同期审判机关已纠正3156件,占提出纠正数的86.2%,同比增加3.7个百分点。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23507人,同比上升13.5%;同期已纠正22025人,纠正率93.7%,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3557件,同比上升2倍;同期已纠正21232件,纠正率90.1%,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3122人,同比上升49.5%;同期已纠正21678人,纠正率93.8%,同比增加4.2个百分点。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17065件,同比上升1.1倍;同期已纠正12532件,纠正率73.4%,同比减少11.3个百分点。

  (五)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137人,去年同期为49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84人,去年同期为39人。

  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较多的有:玩忽职守罪最多,为321人,徇私枉法罪277人,滥用职权罪244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87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0人,五罪合计占85.2%。

  二、民事检察办案数量提升,案件质量平稳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3631件,同比上升13.1%,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2188件,同比上升11.9%,法院同期审结1308件,再审改变(具体包括再审后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四种结果)1097件,占审结数的83.9%,同比增加7.7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86件,同比上升15.3%,法院同期采纳2849件,占同期提出数的68.1%,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7978件,同比上升1.3倍。法院同期采纳13694件,占同期提出数的76.2%,同比增加5.1个百分点。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1259件,同比上升1.5倍。法院同期采纳13306件,占同期提出数的62.6%,同比减少6.2个百分点。

  (四)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601件,同比下降10.2%,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1088件,同比下降4.3%;对民事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823件,同比上升1.5倍;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408件,同比上升48.9%。

  (五)民事支持起诉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支持起诉18686件,同比上升98.4%,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13443件,同比上升93%。

  三、行政检察办案规模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常态化开展

  (一)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6086件。共对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73件,同比上升32.7%;法院同期审结41件,再审改变28件,占审结数的68.3%,同比增加22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9件,同比上升1.6倍;法院同期裁定再审16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855件。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708件,同比上升92.3%。法院同期采纳2133件,占提出数的78.8%,同比增加9个百分点。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9163件,同比上升61.3%。法院同期采纳7284件,占提出数的79.5%,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

  (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情况。2021年1至6月,共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916件,其中涉及5年以上的行政争议案件396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度加大,法院支持率提高

  (一)立案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9075件,同比上升28.6%。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8237件,占立案总数的10.4%,同比增加0.6个百分点;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70838件,占立案总数的89.6%,同比减少0.6个百分点。

  (二)诉前程序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诉前程序64493件,同比上升31.6%。

  (三)提起诉讼和判决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3446件,同比上升42.7%,占同期立案数的4.4%,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其中民事公益诉讼3238件,占提起诉讼总数的94%,同比增加1.7个百分点;行政公益诉讼207件,占6%,同比减少1.7个百分点。

  同期,法院作出一审裁判2674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2502件,行政公益诉讼172件;判决支持2659件,占裁判案件的99.4%,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

  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继续深化,特殊制度进一步落实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3719人,同比上升51.4%;不捕11521人,不捕率为45.6%,同比增加13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17.2个百分点。

  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21521人,同比上升41.9%。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15145人,不起诉8813人,不起诉率36.8%,同比增加4.7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22.4个百分点。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6173人,同比上升64.5%,占审结数的24.3%,同比增加7.2个百分点。

  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25075人,同比上升8.2%。

  (三)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983次,同比上升27.5%;开展社会调查27671次,同比上升92.3%;开展法治巡讲7084次,同比上升50.7%。

  六、办理侵害知识产权类案件力度加大,数量上升

  (一)刑事检察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4286人,同比上升99%;起诉6017人,同比上升12.6%,不起诉540人,不起诉率8.2%,同比减少2.6个百分点。

  起诉案件所涉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为2676人和2138人,二者合占起诉总数的80%。

  (二)民事检察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100件,去年同期53件。案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共计63件,占总数的63%;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28件,占28%。

  七、重复信访比例减少,司法救助数量增加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481180件,同比上升12.7%,较2019年同期相比下降4.5%,其中重复信访155659件,占信访总量的32.3%,同比减少2.5个百分点;受理刑事赔偿申请782件,同比下降0.9%,审查后决定给予刑事赔偿416件,同比下降20.9%。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司法救助15721人,同比上升1.8倍,发放救助金13749.8万元,同比上升96.5%。

  八、黑恶犯罪数量下降,多元保护非公经济发展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3079人,同比下降60%;决定起诉8258人,同比下降79.2%;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逮捕60人,起诉271人。

  (二)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逮捕4508人,同比上升18.6%,起诉7858人,同比下降30.6%;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209件,同比上升35.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8件,同比上升95.6%;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18件,同比上升1.1倍,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626件,同比上升1.5倍;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6件(去年同期为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去年同期为2件),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3件(去年同期为8件),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78件,同比下降12.4%。

  九、院领导以上率下,办案数量上升

  (一)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298615件,同比上升26.8%。其中各级院检察长办理28756件,占9.6%,同比减少0.7个百分点;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269859件,占90.4%,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

  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中,刑事检察类案件(含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212258件,占71.1%;民事、行政检察类26418件,占8.8%;公益诉讼检察类49499件,占16.6%;案件管理类10440件,占3.5%。

  (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4855人次,同比上升8.1%。

  检察长列席2525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52%;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2330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48%。

  部分重点办案数据介绍

  1.危险驾驶罪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173941人,同比上升71.8%,较2019年同期上升18.5%;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数的21.9%,同比增加5.2个百分点。从案发地区看,危险驾驶罪案件受理数与地区人口数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受理人数较多的地区是:广东28504人,山东21251人,河南15966人,江苏15471人,河北14864人。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年1至6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829人,同比上升43%,此类案件已成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第一高发案件。尤其是自2020年7月开展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长江流域14个省份案件数量增长,今年上半年14省共受理4835人,同比上升58.4%,占全国受理人数的70.8%,同比增加6.9个百分点。受理人数较多的地区有:四川785人,湖南780人,贵州680人,河南524人,江苏466人。

  除长江流域外,其他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总体也呈现上升趋势,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域内水系发达、河流众多的省份,案件受理数量较大,如广西受理288人,广东受理231人。

  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17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触犯其中10个罪名的2085人提起公诉。其中袭警罪1444人,催收非法债务罪307人,高空抛物罪108人,危险作业罪99人,妨害安全驾驶罪88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24人,妨害药品管理罪8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4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2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1人。

  4.单位犯罪情况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以单位犯罪起诉950件,同比下降29.6%,涉及单位1882个。从起诉案件类别看,单位犯罪主要集中于经济犯罪领域。共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691件,占全部起诉人数的72.7%,涉及单位1312个。其中涉税犯罪305件,265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也是单位犯罪起诉件数最多的罪名;走私犯罪10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5件。起诉的208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161件,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1件。另外还有扰乱市场秩序罪82件、侵犯知识产权罪41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23件等。

  ▼类案分析

  2021年上半年赌博类犯罪上升超两成

  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加大办案力度

  2021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赌博类犯罪46575人,较2019年(受疫情影响2020年不作为比较对象)同期上升27.7%,上升趋势明显。

  一、超八成为开设赌场罪。赌博类犯罪主要包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近三年起诉的赌博类犯罪中,开设赌场罪占该类犯罪的八成以上,且占比逐年上升。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赌博类犯罪86843人,其中开设赌场罪70093人,占80.7%;2020年起诉赌博类犯罪80537人,其中开设赌场罪66900人,占83.1%;2021年上半年起诉赌博类犯罪46575人,其中开设赌场罪40217人,占86.3%。

  二、网络赌博成为主要犯罪形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不断进步,赌博类犯罪也朝着网络化、虚拟化发展,网络赌博逐步取代传统实体赌场,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和打击,犯罪分子常将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境外,隐蔽性强,招赌、揽赌形式多样,欺骗性大。随着我国执法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赌博类犯罪打击力度,境内赌博类犯罪得到有效治理,新型跨境赌博犯罪渐成突出问题,需持续深入打击。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专门罪名,加大打击力度。

  三、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集团化特点突出。在新型网络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中,犯罪分子广泛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招赌、揽赌、赌博以及赌资结算等环节分割开,形成全链条的集团犯罪,涉案人员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如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赌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近700名,多数为境外赌博网站推广代理人。

  四、易催生其他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办案发现,不少网络赌博犯罪伴随着网络诈骗、“套路贷”、组织领导传销等网络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跨境赌博犯罪则易引发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偷越国(边)境等犯罪,不仅危害我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甚至严重影响我国(边)境管理秩序。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赌博类犯罪新形势,会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以打击跨境赌博、网络赌博为重点,通过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下办案指导,加大惩治赌博类犯罪力度。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新型赌博类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等特点,在办案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赌博犯罪集团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以及跨境赌博犯罪、共同犯罪主犯和有相关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做到当严则严;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赌博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初犯、偶犯等,根据其在赌博类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到该宽则宽,促进教育转化。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赌博类犯罪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赌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远离赌博犯罪,从源头上遏制赌博类犯罪高发态势。

  重大责任事故罪占绝对多数

  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

  2021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919人。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外,其他罪名受案人数较2019年同期下降5.3%(受疫情影响2020年不作为比较对象)。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此类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占绝对多数,危险作业罪入罪以来发案较多。2017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占78.5%;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11.8%。今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入罪以来,发案较多,3至6月受理审查逮捕危险作业罪94人,占同期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的13.1%。

  二、犯罪涉及领域呈多元化趋势。重大事故发生领域较广,除危化品生产经营、煤矿、道路交通等领域外,大型群众性活动、城市建筑安全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如2020年福建欣佳酒店坍塌事故、2021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故,均造成20余人死亡。

  三、背后大多存在渎职等犯罪。此类犯罪多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犯罪相伴发生。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事故发生前,事故企业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办案中发现,有的部门未对事故企业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致使该公司自行组织邀标,采购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有的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有的部门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对违法违规问题没有监督纠正等。检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均被判处刑罚。

  四、暴露出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办案发现,此类犯罪大多存在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监管混乱等问题。有的涉案单位重生产、轻安全,受工作绩效、经济利益等因素驱动,长期违法违规生产作业,为重大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甚至违规生产达10余年;还有的涉案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依法依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节约成本未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也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甚至没有为劳动者配备安全防护必需品。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积极促进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治理。一是注重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协作配合、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发挥督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等职能。如,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在参与一起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事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调查核实后,依法建议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如,对甘肃白银越野赛事故等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事件,检察机关均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案件依法妥善办理打下基础。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及时以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企业和个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作业案时,针对案件反映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共同研究出台该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职责,提高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积极推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机制,结合办案加大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化遗产保护存在四大难点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0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08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18件,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当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以下难点问题,需要通过综合治理加以解决。一是当前文物保护力量不足,基层专门管护机构和文物行政人员较少,一些地方的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履行不够到位。二是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够健全,文物安防、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文物安全隐患不同程度存在。如,某县检察院办案发现,一军事会议纪念馆以木结构为主体,依山而建,周围森林茂密,室内电线直接在木质建筑上布设,且烟感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没有防火预案和专职消防安全员,极易引发火灾。三是受各地经济条件、地域特点影响,一些地方未能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的即使列入也保障不足,难以满足文物日常修缮维护的刚性需求。如,某市检察院在办理一战争遗迹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发现,某镇政府申请的修缮经费不足导致工程停滞,后经检察机关督促,将经费追加至80余万元。四是一些私有产权文物以及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未得到有效保护,尚未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如,某市检察院在办理一红色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发现,旧址部分产权经过交易后属于十户产权人共同所有,修缮工作因产权人意见不统一、修缮资金等原因未能实施,后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签订修缮协议,推进修缮工作。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突出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履职,助力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七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部署开展全国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二是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针对大运河部分河道存在污水横流、文化遗迹遭受破坏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大运河公益保护作为专案立案办理,直接领办或者指导沿河各级检察机关分办,共立案464件,清理固体废物、杂物垃圾1.8万余吨,拆除违法建筑物7万平方米,保护历史文化古迹83处,追缴生态修复费用9400余万元。山西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黄河流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河北、内蒙古、陕西、甘肃等地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三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文物局多次赴江苏、福建等地开展联合调研。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加强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作联动,推动完善长效保护和利用机制。如,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促请市政府出台《关于公布无锡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帮助解决文物部门的执法困难。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公益诉讼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跨部门协商机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促进解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

责任编辑:白珂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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