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把握新时代诚信建设制度化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此,需要着重把握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历史维度、内容维度和方法维度。
继承与发展: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历史维度
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守诚信”的创造性继承。诚信思想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创始人孔子曰“信”,汉代大儒董仲舒则将其列为“五常”之一,影响深远。思孟学派更加强调“诚”,将其提升到本体的高度,为天道人道之“本”,是所有道德规范之“原”。“信,诚也;诚者,信也”,二者同构,成为传统中国理想人格的道德精髓和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中国共产党坚持古为今用,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继承。1986 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将“诚实守信”精神纳入精神文明建设。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问世,正式将“诚信”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此后,“诚信”价值不断深化和拓展,最终凝结上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诚信建设制度化是新时代诚信建设的创新性发展。诚信,不仅是道德的核心要求,同时也是制度化建设的重点。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最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之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经济领域中的诚信问题作出了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迈出诚信建设制度化探索的步伐。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不断向各个领域加速推进。2017年,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了“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指引与遵循: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内容维度
中国诚信制度化的推进,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它不仅涉及传统经济领域的征信或信用问题,而且还进一步包括政务、司法和社会等各领域的信用内容,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司法”社会信用全方位覆盖。因此,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内容上需要着力一体把握,共同推进。
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是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关键和重要内容。古人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之首尾,是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表率和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一国之庄严承诺。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首先就是保证一国法律得到实施,承诺得到遵守和兑现。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另一方面要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其次,要加强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府要自觉守信践诺,要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后要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是诚信建设制度化建设的基础和重点。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 。诚信既是人立身之本、相处之道,也是企业立业、兴业的基础保障。加强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首先要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归集制度,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次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行业组织,深化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法利用,创新信用产品服务。最后要完善社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在商务诚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路径与实现: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方法维度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因此,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关键还是要靠法治,在大数据时代核心就是实现信用法治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牢牢紧扣“信用信息”作为信用法治化的关键操作范畴。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新途径。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关键就是将信用数据化、信息化,紧扣“信用信息”客体这一操作范畴,使信用信息成为“诚信价值—诚信原则—诚信规则”在法律和立法技术上的逻辑联结点,从而使“制度信用”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信用规则。具体而言,就是依法收集、整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将信用信息贯穿于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它应用等各领域和各环节,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和应用。
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作为信用法治化的核心机制。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必须不断依法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也不想失信。科学立法健全信息报送义务,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联合激励惩戒大格局;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探索制定失信惩戒特别法,依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健全信用惩戒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
突出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之信用法治化底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诚信制度化建设,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贯穿于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它应用等全过程。一方面,要对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
(作者 王辉 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