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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居家办公时,遭到他人杀害不幸身亡。此后,大庆自然资源局向大庆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再后来,经过行政复议和诉讼,2021年7月7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决定判令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居家办公期间遭到他人杀害,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疫情期间,这起极端的案件,引发人们对工伤保险边界的思考。案件虽然特殊,但并不能保证今后不会发生类似事件。为了更好地保障受伤害职工的权利,由此案衍生展开的探讨分析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和允许员工居家办公,员工住所或其他临时办公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法院应予支持认定工伤。不难看出,法律是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对“工作场所”作出相对宽容的认定。
实际上,该案原告、被告对柴媛受到伤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当事人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才是双方的主要分歧。
根据相关报道披露的案情,柴媛与犯罪嫌疑人并无工作上的联系,也根本不认识。在该案发生前,犯罪嫌疑人靳某连续杀害数人,警方已经悬赏通告。靳某正是在逃窜途中,进入柴媛房间并实施杀害的。在杀害柴媛后,行凶者由于爬窗躲避警察而坠亡。此时,对柴媛的家人来说,寻求工伤保险的补偿,或许是缓释这一不幸的最直接的办法。
实际上,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履行工作职责”的表述,不妨也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由于凶手属于随机作案,柴媛遭到犯罪嫌疑人杀害,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当时她出现在作为工作场所的宿舍里。因此,如果不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柴媛就没有居家办公行为的必然性。其遭到杀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不容否认的联系。
而且,正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言: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除了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可以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特定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自2003年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这一关系到几亿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不断优化、不断改进。例如,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的重要修改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解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法院应予支持认定“上下班途中”,类似上下班路上“去菜场”“接孩子”等活动,也在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社会生活的情景复杂多样,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的情况各不相同,这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尽可能地发挥兜底作用。比如,人们难免要问:既然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呢?上下班途中若因自然灾害受到伤害,工伤保险能否适当赔偿?对此,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等制度的修订,结合最新社会形势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也要在相关执行中具体分析,体现制度的“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