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2日,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对中国游泳运动员的孙杨处以4年3个月(51个月)的禁赛,禁赛期自2020年2月28日起。
这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孙杨案进行的第二次听证,孙杨的禁赛期从第一次听证会时的8年减少到4年3个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解释了原因。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第二次听证会的仲裁小组认为,孙杨在2018年9月的行为是“鲁莽的”,特别是他拒绝让血样随样品采集器离开,导致了赛外反兴奋剂检查未能完成。他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这一行为应该被处以4年禁赛期。
孙杨在2014年6月曾有一次未能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被处以了3个月的禁赛。根据国际泳联此前的规定,如果运动员第二次未能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他将被处以2倍禁赛期的独特处罚。这也是孙杨在第一次听证会中被处以8年禁赛的原因。
但是根据国际泳联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版规定,对运动员第二次未能遵守反兴奋剂规定,有了更具灵活性的处罚方法,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考虑。第二次听证会的仲裁小组认为,综合考虑全部的情况,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的“最低值”对孙杨进行处罚,即对孙杨2018年9月未能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处于4年禁赛期,再加上他第一次未能遵守反兴奋剂规定时被处以的3个月禁赛期,总计处以4年3个月的禁赛。(总台记者 易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