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没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没有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坚称没有醉驾,案件陷入僵局。我拿到的就是这样一份危险驾驶案的案卷。这种“小”案件,按照常理适用速裁程序,只需不到10天就能提起公诉,我却迟迟出不了手。
事故发生时间是2019年8月12日23时许,江苏省盐城市某五金机电城北门发生一起机动车单方事故,路过群众报警。警察立即来到现场,发现车主李某站在车旁,他被检测出血液酒精含量为130毫克/100毫升。李某坚称没有醉驾,他的妻子证实他被朋友张某送回家,张某亦证实开车送李某回家。
侦查人员提取到一段极短的车内行车记录视频,车子来回剧烈打方向,像是醉酒驾驶。车副驾驶位置有位身穿黑色白点衣服的女性,在排除是李某妻子的情况下,我讯问李某这名女性的身份,李某态度很傲慢:“我怎么知道车上是谁?你们得去问开车的人。”
我审查了全部在案材料,认为李某有作案嫌疑,但李某“零口供”,其他证据并不充分,定罪难度较大。
车子为何出现在了道路边上?李某是不是车辆最后驾驶人?我分析认为,如果车子确是李某醉酒驾驶,有且仅有两种可能,一是车子刚起步出北门就发生事故,故行车记录时间很短,但经现场比对,行车记录中的环境与周围不符;二是车子回程将到北门的时候发生事故,此时同车女子早已下车,行车记录仪只记录到车辆驾驶途中的部分情况,但案发时车头朝向并不是回去的方向。两种情况暂时都无法排除。直觉告诉我,第二种可能性更大。
对此我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再次讯问李某,询问张某、李某妻子,进一步细化案件过程、时间节点,车子最后出现在盐城市区五金机电城北门靠近路边的位置,是不是张某最后停放车辆的位置,李某回到家中又出来的原因是什么,进一步搜集可能出现的其他证据,通过扩大沿途监控录像的搜索范围,找出李某案发当晚的行踪。
尽管这些貌似不能直接解决李某是不是最后驾驶人这个问题,但可以尝试从细节上找出矛盾,以此逐步攻陷心理防线,从李某口中得到真相。同时,搜集其他客观证据也是为了不放过任何一丝发现新证据的可能。
案件经过了退查重报,张某暂时没有找到,李某妻子证实李某确实是接到朋友电话下的楼。侦查人员还查到,李某当晚曾经出现在距案发地点两公里外,但无法提供合法证据加以证明。新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晚最后可能与李某见面的一位女性并非身穿黑色白点衣服。尽管有几处矛盾未能排除,但李某否定一切的态度,更让我怀疑他有醉驾行为。
这个案件最终的突破口是张某。2020年3月20日,我联系上了张某,在询问张某的过程中,我问他能否提供与李某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张某说:“我换了新手机,去年的聊天内容可能没有了”。尽管张某的手机换新,但他依然保留了当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兄弟,你快赶来。不然我死定了,就说是你开的。”
原来,李某偷偷删除了自己手机里的这条聊天记录,而张某却将聊天记录备份下来,碍于与李某的朋友关系,只根据侦查人员的询问作回答,没有主动向警方递交证据:“民警询问我时,没向我要手机,我就没有主动交。今年换手机的时候,我想来想去,还是把这个记录备份了下来。”
我很庆幸,在询问张某的过程中“多”此一问。
2020年3月21日,李某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后来,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面对危险驾驶这样的“小”案,我们不能降低办案标准,带“病”起诉或是轻易放弃有罪指控都不可取,只有穷尽所有可能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才能作出最后的判断。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