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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报近期感染者涉及的重点场所

发稿时间:2021-06-08 07:15: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林洁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广州6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林洁)今天凌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近期新冠病毒感染者涉及的重点场所或小区的通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呼吁广大市民,凡是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重点场所、接触过阳性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市民朋友,务必主动向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情况,立即前往就近检测点检测核酸,并且需要在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月21日至6月6日24时,广州市本轮疫情累计报告98例境内感染者(84例确诊病例、14例无症状感染者)。目前,所有感染者均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隔离治疗。上述感染者涉及的场所或小区,均由疾控部门进行了严格的终末消毒(涉及的有关场所或小区名单附后)。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提醒,流行病学调查是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流行病学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需要与患者及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询问患者患病前后的暴露史、接触史、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寻找与传染源、传播途径有关的蛛丝马迹,为判定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隔离措施、确定消毒范围等提供依据。

  基于流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民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向流调人员提供真实、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配合流调,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有关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工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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