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干警赴现场调查了解涉案渔船及渔具的相关情况。
本报讯(通讯员孙鑫鑫 王琳)“目前生态损害赔偿金已缴纳至法院账户,将用于受损的生态环境后续修复……”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收到来自灌河流域巡回法庭法官的消息。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祁某、方某、徐某等人明知在禁渔期内,仍然事先预谋,单独或者结伙,使用国家禁用渔具在赣榆区海头镇、石桥镇、柘汪镇附近海域非法捕捞花蛤苗56万余斤,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禁渔期排查回港船只时,接到群众举报,至此案发。
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在了解案情后,赣榆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针对每个涉案人员参与捕捞的次数、非法捕捞数量、实际获利金额等关键性问题逐一查实,补强证据链条。
2019年10月16日,该案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大量阅卷、深挖细节,多次和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海洋水产鉴定机构、价格认证机构沟通。在审查前期固定的事实、证据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对涉案多名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扮演的角色以及具体分工多次研究,明确了各名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轻重责任,结合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在量刑上进行区分,最终认定该案涵盖捕、收、销犯罪行为,且各被告人事前通谋,互有分工,符合非法捕捞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为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赣榆区检察院开展生态损害程度研究,走访南通等地咨询相关专家,并委托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生态损害评估。依据禁渔期“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的原则,该院提出人工增殖放流的修复方案,采用放流菲律宾蛤仔苗种来填补非法捕捞所引发的“缺口”,并将捕捞重量转换成渔获物的粒数,根据拟放流的粒数计算损害补偿修复金费用为241万余元。
2019年12月4日,赣榆区检察院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15日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24名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并承担241万余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费用。
2020年12月31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罚,没收涉案捕捞渔具;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41万余元,由24名被告人在各自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其中一名被告人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裁定下达,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