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冲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案件,在法官的执行下,不仅帮助被执行人找回了失踪已久的爱车,也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全部案款8万余元,可谓皆大欢喜,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9年末,牡丹江市某银行将孙某和某汽车4S店起诉至阳明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8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8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2月,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查明,早在2017年,孙某来到牡丹江某汽车4S店买车,销售人员向他推销“零元”购车政策,称其只需首付13800元,就可将车开回家。孙某支付了首付款后,在4S店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以该车辆作抵押向牡丹江某银行贷款12万元,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孙某向银行分期按月共还款4.6万元。在此期间,孙某因还款问题与4S店多次发生纠纷,但让其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车竟在2019年的某一天不翼而飞。由于车辆在贷款的时候4S店安装了定位系统,并留有备用钥匙,孙某据此判定是4S店人员将车偷偷开走,于是多次到4S店索要,但始终未果。
随后,孙某得知4S店负责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的孙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而且和他一样被骗的人还有很多。孙某本想就此认栽,不打算找车了。但由于孙某已经在银行以个人名义进行了购车贷款,因未按期还款被该银行告上了法庭,由此引发了上述诉讼,成为被执行人。
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根据银行、被执行人孙某及多个有着相同遭遇购车人的一致反映,约谈了该4S店目前的负责人,向其释法明理。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负责人主动说出了车辆位置,并积极配合交出了车辆。
找到了爱车的孙某也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避免“机械”执行、过度执行,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对于同意或配合他人借自己名义向银行或者以其他途径贷款的,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才是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还不上贷款时,实际贷款人不能抗辩免除偿还责任。本案中,购车人孙某允许并配合4S店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4S店与孙某就该笔贷款由4S店偿还与孙某无关的口头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当4S店不能如期还款时,孙某仍然是还款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