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受访者坦言大数据“杀熟”现象并未减少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孙山
实习生 陈文琪
选购同样的产品,不同的手机显示不同的价格;老用户在消费时,价格反倒比新用户高;多次搜索浏览商品后,价格变高……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对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的价格,这种行为也被称作大数据“杀熟”。人们对此有什么看法?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wenjuan.com),对1524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与之前相比,74.3%的受访者感觉大数据“杀熟”现象没有减少。对于大数据“杀熟”,69.5%的受访者认为现有法律制度存在漏洞,被商家钻了空子。
受访者中,来自一线城市的占31.6%,二线城市的占44.7%,三四线城市的占19.9%,县城或城镇的占3.3%,农村的占0.5%。
电商和住宿是受访者遇到更多大数据“杀熟”的平台
90后畅昕(化名)前两天在和同事一起点外卖时,发现自己被大数据“杀熟”了,“我们三个人登陆同一家外卖,点同样的商品,价格显示却不一样”。
来自山东的李鸿(化名)为了方便参加专升本考试,预订了两晚酒店房间。当他支付完房费后,朋友用另一个账号登陆,查询的酒店价格比自己的便宜,“我平时用这个平台比较多,是会员。我两天房费是376元,朋友的则显示322元”。
调查中,74.1%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定价不一样的情况。其他大数据杀熟情况还有:越搜越涨价(52.5%)、优惠券不一样(51.4%)、买完后降价(38.9%)等。
李鸿说,考试期间房源紧张,预订后不能退房,自己只能选择“自认倒霉”,在社交平台上吐槽了自己的经历。“之前也在线上购物、叫外卖、打车的时候遇到过,但基本都没地方投诉,找过客服,对方解释说优惠券就是有的用户有,有的没有”。
在受访者看来,大数据“杀熟”最普遍的平台是电商类(61.8%)和住宿类(57.4%),其他还有:餐饮(45.2%)、出行(43.3%)、电影(40.5%)和线上娱乐(22.4%)等。
95后刘芳(化名)平时经常网购衣服,“我感觉近几年大数据‘杀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之前有平台被曝光出来,后来虽然有商家签订了承诺书,但感觉没什么变化,打着提供精准化服务的幌子,实际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
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69.5%的受访者认为是现有法律制度存在漏洞,被商家钻了空子,67.9%的受访者认为是大数据被滥用,商家为盈利故意为之,46.9%的受访者觉得是大数据算法无意识导致,37.3%的受访者觉得是因为用户个人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歧视行为,也是滥用垄断优势的行为,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共交易权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消费者忠诚于某个平台,作为老用户非但没有享受到价格优惠,反倒被歧视性对待,这背后反映出商家为了吸引新用户、收割新流量而产生的一种畸形营销心理,“这种商业发展策略,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是不道德的,是违反商业伦理的”。
如何整治大数据“杀熟”行为
畅昕感觉,虽然近些年针对大数据“杀熟”出台过一些整治方案,但“杀熟”现象没有好转,“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感觉各大平台还在顶风作案”。
调查中,仅有25.7%的受访者感觉大数据“杀熟”现象比以前少了,49.2%的受访者觉得没有改变,还有25.1%的受访者觉得比以前还多了。
“大家觉得大数据‘杀熟’现象没有改变,主要是因为导致这种现象的三个原因没有变化。”刘俊海分析,首先是商家利字当头、唯利是图。对于商家来说,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其次,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数字化时代存在“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情况,有时为了下载使用一个平台,不得不提交自己的隐私信息,最终数据流向商家。最后,目前在监管层面也存在漏洞和盲区,导致大数据“杀熟”现象屡禁不止。
大三学生陈丽(化名)在安排五一出游的过程中,发现同一日期的同一航班,自己手机上显示的价格要比朋友的高出200多元,自己账号显示的酒店价格也比朋友的贵了好几十元。
遭遇了大数据“杀熟”后,陈丽特意在网上搜索了网友总结的小技巧:“比如开启无痕浏览模式,防止平台通过搜索预测你的购买力,借用比较新的账号,或者用低价的手机下订单等”。
“有了这次被‘杀熟’的经历,以后消费得长个心眼,货比三家,但不得不说感觉心很累。”陈丽期待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整治大数据“杀熟”行为。
畅昕希望可以对大数据杀熟的企业进行惩罚,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让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投诉无门。
要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69.4%的受访者建议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保护消费者隐私,67.3%的受访者建议加大对利用大数据杀熟企业的处罚力度,53.7%的受访者建议建立失信黑名单,限制企业杀熟。其他建议还有:建立企业内部监管机制,提倡企业自律(48.6%),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37.5%),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及时申诉(30.4%),用户个人利用技术手段“反杀熟”(24.1%)等。
治理大数据“杀熟”,刘俊海认为,可以发挥社会协同共治,引进消费者的评价,建立企业大数据“杀熟”的差评平台和黑名单。“另外是加强行政监管。遇到大数据‘杀熟’行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主管部门等,要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切实用好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权限,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对于屡教不改、多次利用大数据“杀熟”的平台,要通过失信制裁机制,限制他们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