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展)“村里已把补偿款给了我们,两套安置房盖好了也会分给我们。”近日,刘某对前来回访的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检察官说道。
原来,刘某的妻子是济源市轵城镇某村的“出嫁闺女”(嫁出本村的女性)。二人于1993年结婚落户在刘某的户籍地。2002年6月,在缴纳了8000元安家费后,刘某一家被允许落户该村,其所在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其一家四口享受该村村民同等待遇,并划分了承包地和宅基地。
2014年3月,由于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该村决定发放每位村民补偿款5000元。按规定,刘某一家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万元,但村组以刘某妻子系从外村嫁进来为由,不予发放。刘某多次向村镇反映问题但均未得到解决。
2015年6月,刘某向法院起诉。但济源两级法院均以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刘某又申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指令济源市法院立案受理。济源两级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村组不给刘某一家发放土地补偿款,是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属于村民自治权,刘某如认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根据法律规定请求镇政府责令村民小组改正,遂判决驳回刘某诉求。
2019年6月,刘某向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应予以监督。因为村民小组虽有自治权,但其决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法律虽规定村民决定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由镇政府责令改正,但本案中刘某的问题经所在镇政府多次协调均无法解决,并在当地成为信访案件。在此情况下,司法审查程序就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据此,济源分院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0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济源市轵城镇某村民小组依法给付刘某一家土地补偿款。
为确保判决尽快执行,济源分院多次向当地镇政府、村组干部、群众释法说理,并向各方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近日,经检察机关不懈努力,村、组及刘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在给予刘某一家征地补偿款的同时,同意其购买两套安置房,并对刘某家的土地进行确权、确股,承诺刘某一家今后享受村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