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4月27日电(记者张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原主任徐光金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徐光金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徐光金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上桥街道党工委书记、吴忠市利通区常务副区长、吴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吴忠市住建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685万余元。
贪污罪事实方面,2004年7月,担任上桥街道党工委书记的徐光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岳父王某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价值32万余元的营业房安置到王某某名下,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此后徐光金将该房出租,获得孳息1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光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决定对徐光金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