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后在公交车上寻衅滋事,辱骂驾驶员及车上乘客,用脚踢踹行驶中的公交车变速杆……经陕西省吴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12日,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乔某酒后在吴起县将军广场站乘坐10路公交车,上车后拒绝买票,在驾驶员的督促下才买了车票。车出站后,乔某开始辱骂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并用脚踢踹公交车变速杆10余次,驾驶员与车上乘客对其进行制止,乔某不听劝阻。后乔某欲驾驶公交车,并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为避免发生事故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随即与乘客下车并报警。这时,乔某坐到公交车驾驶员的位置上,试图启动公交车,但未成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乔某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乔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倪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