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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北京模式"

发稿时间:2021-04-27 08:05: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青年网

海淀区检察院办理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起诉假冒某老字号犯罪团伙

朝阳区检察院办理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编者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发创新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刊对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探索进行了深入采访,看看他们是如何为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检察智慧的。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有的企业注重生产研发,但忽视技术安全问题,有的企业自身很注重维权,但员工尤其是技术员工不太了解法律规定。”4月15日,在北京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姜淑珍在回答记者关于为什么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风险提示》的提问时如是说。

  据了解,202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6件179人,依法起诉131件216人;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48人。

  “我们发现,办理的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刑事案件以高科技犯罪、下游犯罪为主。”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家贞在介绍相关案件特点后表示,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立足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定位,着力于在实践中健全专业化办案机制,培育检察尖兵力量。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我们一直努力通过依法履职、创新机制,为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一道坚固的‘检察专业防护墙’。”姜淑珍说。

  让企业商业秘密不再泄露

  田某是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现公司数据管理系统有漏洞,2017年2月至3月,他在离职前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的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后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将所下载文件窃走,其中不是他参与设计的文件有3.3万余个。后来田某到深圳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以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使用其窃取“老东家”的设备图纸和技术方案,设计、生产出设备并出售,给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15万余元。

  2018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就田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邀请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选派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赴广东、河北调取关键证据。2019年3月21日,门头沟公安分局以田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准确定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检察官还通过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同年7月1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郭红梅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权利人担心向鉴定机构等诉讼参与人提供太多研发信息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泄露损失,仅同意提供与侵权产品相关的有限范围内的信息。“经鉴定,41张设计图纸和1个技术方案均具有非公知性,在侵权产品中使用了4个设计图纸和1个设计方案。这就意味着还有大量未能进行比对、鉴定的图纸。如何锁定秘密点、确定商业秘密范围给检察官办案带来了难题。”

  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查办难是众所周知的。该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侵权产品、销售额、获利额等主要证据往往掌握在侵权行为人手中,部分权利人或因发现得晚,或因顾忌提供太多细节性证据会有扩大泄密的风险,也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线索。

  “为了避免办案过程中涉案商业秘密再次泄密,我们想了很多办法,后来在总结北京市各院及外省市检察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制作一整套的规范文件。”姜淑珍说,除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南》之外,还制作了《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承诺书》《保密提示函》等系列配套文书。

  记者从工作指南中看到,里面提出了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保密措施等一系列要求,包括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询问专家证人或组织专家论证,以及委托翻译的,也应当充分听取权利人及其他申请人意见,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翻译机构、翻译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等具体内容。

  “这份工作指南从刑事诉讼开始到流程结束,从保密工作的启动、撤销到终止均有考虑,并且有依申请和依职能主动确认两种方式,充分考虑到委托鉴定、律师阅卷等关键环节相关主体可能存在的疏忽。”姜淑珍说。

  双罚制为企业追赃挽损

  2020年12月2日,一声法槌落下。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苏某某和北京某北方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某某是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他于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任职于北京一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在工作期间从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处获得了稠化剂产品的配方。这个配方是这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为防止配方泄露,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在实验、生产过程中对原料采用代码制管理。从2017年起,苏某某所实际控制的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产并销售稠化剂产品,获利290余万元。

  “经鉴定,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于2019年3月8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产品配方与其具有同一性。”顺义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凤告诉记者,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他们攻克了秘密点性质辨析等多个认定难点。

  何为秘密点呢?王凤解释,秘密点是揭示商业秘密特征的事实。作为本案秘密点的稠化剂配方中包括各种原料及其配比比例,经对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试验数据、研发记录进行审查和比对,认为产品配方是一个整体,因为决定产品品质的核心原料配比属于商业秘密,所以技术信息整体也属于商业秘密。“也就是说,秘密点中决定产品性质的核心技术特征具有非公知性,即使其他部分技术已公开,该技术信息作为有机整体仍属于商业秘密。”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办理并没有囿于打击犯罪,同时也着力去实现为企业追赃挽损。顺义区检察院依法确定并追加苏某某所实际控制的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以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顺义区法院提起公诉。

  8月1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30万元;苏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290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王凤告诉记者,该案依法增加赔偿主体,有效弥补了权利公司的损失。

  不起诉不代表不受行政处罚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是全国优质的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东方雨虹公司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2018年3月至4月,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带有东方雨虹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存储在丰台区张仪村一仓库内,并在丰台区某店铺处对外销售(销售额无法查明)。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经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商品,经评估,防水卷材的货值金额为15.9万元。

  “我们经全面审查后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多方的意见,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均未提出异议。”丰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亮告诉记者,该院还督促被不起诉人主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5万元,取得了权利人谅解。

  “这个案子里,张某某是一个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合法防水材料经营活动,只是一时糊涂购进涉案商品,且未发现该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所以综合全案,我们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刘亮介绍,不起诉不代表行为人对该行为就不承担后果,为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我们及时向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将张某某侵权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近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早在2014年,丰台区检察院就积极探索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机制,2020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在总结各院经验基础上,发布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办案指引(试行)》,针对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以及办案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线索,主动与监管部门对接,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这是为了做到违法必罚,罚者必痛。”姜淑珍说,虽然有的犯罪行为情节比较轻微,但也必须有对应的措施对其实施惩戒,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合力惩治侵权行为。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主任闫仲毅介绍,北京检察机关从2016年10月就推出了专业同步辅助审查机制,发展到如今已进入相对成熟阶段,为办案提供了很大帮助。

  记者了解到,较之单纯的技术性证据辅助审查,在专业同步辅助审查中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要大得多。其相当于办案组辅助人员,可以辅助开展引导侦查、审查工作,不仅为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专业基础,还能够辅助承办人在海量数据中筛查出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

  “这次我们对外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明、李某波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典型一例。”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说。

  李某、李某明、李某波分别是北京某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业务分析师、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李某、李某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商议共同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他人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这期间多次将涉密资料提供给该公司。后李某波也加入,负责对该公司非法获得的北京某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2013年至2016年,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经过修改的软件向多家公司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50余万元。

  该案中,权利公司发现侵权线索后,最初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后发现涉案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才撤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已经错过最佳侦查时间,初期证据缺口大。“涉案产品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与权利方产品进行比对,涉案产品‘源代码’作为极为重要的电子证据,随时面临灭失的风险。”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志婧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她决定启动专业辅助审查机制,向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申请同步专业辅助审查。

  随后,专业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赴外地,经两天密集取证,在涉案公司服务器中提取并固定了上百T的电子数据,对正在现场办公的关键人员的电脑依法扣押,后来通过解析电脑中保存的邮件内容,在海量数据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发送权利公司技术资料及参与侵权公司运营的核心证据。最终,经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李某明、李某波和李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术业有专攻,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大有可为。”刘丽娜说。

  (版式设计:赵一诺)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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