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戴小巍 通讯员万应佳)“这个提示函,一目了然,让我真正体会到,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子,更是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日前,在对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李君梅说道。
“是否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变更强制措施的是否注明理由?”“是否开展一案一研判?”“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办理?”“是否公开听证?”“是否对公安机关不当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监督?”……
今年以来,潜江市检察院在办理涉营商环境案件时创建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示函”机制,即以问题形式列出办案步骤清单,承办检察官结合“是”与“否”选项,从案件受理伊始进行“自问自答”,实现全程“自动”引导办案。与一般的阅卷、提审、撰写审查报告、作出结论等办案程序不同,在办理涉营商环境案件时,办案检察官人手一份办案提示函,必须对照提示函的内容,一项项勾选,对照落实,不遗漏一个环节。
李君梅在办理这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时,面对案情水落石出,且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她没有仓促下结论,而是按照提示函的提醒开展社会调查与风险评估。深入调查后发现,该企业不仅纳税额多,而且累计为1000余名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涉案工程也被评为优质工程。经综合评估,办案人员拿出了不起诉意见,并按照提示函的要求报检委会研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示函不仅涵盖刑事案件,还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了要求。在对一起非法占用土地的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回头看时,潜江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红卫发现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涉案建材厂仍在无证生产,行政机关未跟进履职,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占用土地。
但在起诉前,王红卫对照提示函中的“是否尽量不提出责令企业关停等影响企业经营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进一步补办手续,限期整改的可能?”等要求逐项核查发现,涉案企业原在汉江边经营,按照地方政府关于汉江大保护整体搬迁的要求进行了搬迁,正在走用地审批程序。为避免诉讼给企业带来关停的后果,决定暂缓起诉。
“这个提示函,从案管收案开始标注,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注明办案的要求,每案一份,办案检察官递进接续进行各个环节,最后在结案后再由案管部门对照提示函进行检查,让办理涉营商环境案件有章可循,确保了各项保障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得到落实。”该院副检察长龙珊珊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