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法利益,出售倒卖个人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经陕西省白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3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4月,程某从朋友处得知利用个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含手机卡、银行卡、U盾及身份证复印件),出售给赌博网站可以挣“快钱”,遂萌生以此谋取不法利益之念,随后其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安康市城区及周边县银行网点办理了5套银行卡“四件套”,并将其中2套予以出售。获利后程某为扩展“业务”,又多次收购其他网友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并予以转卖。截至2020年10月,程某被抓获时,其出售的2张个人银行卡已被犯罪团伙作为结算账户使用,全国各地有30余名被害人直接向该账户转入被骗资金达250余万元。
白河县检察院认为,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倪建军 周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