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近怎么样,债务那些事情都处理好了吧?”
“姜检察官您好!我一切都好,多谢您帮我免除了天大的债务……”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陈妍正在回访其办理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
“不是我签的字,咋就让我还钱”
2011年,申请人高美华(化名)与前夫张文斌(化名)离婚。2013年,张文斌名下的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由该银行向张文斌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高美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与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张文斌的公司向该银行贷款后迟迟未还款,被该银行起诉。2017年3月12日,城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文斌公司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0余万元,高美华对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书后,从未给张文斌公司签名担保的高美华陷入深深绝望。几经思考后,高美华向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你们说说哪有这个道理?不是我签的字,咋就让我还钱?”在城阳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公室里,高美华正向检察官陈妍述说自己的冤屈。陈妍一边安抚高美华的情绪,一边翻阅她提交的材料。看着已经泛黄的协议纸,检察官沉思良久:字到底是不是高美华写的呢?如果是,她为何几次三番否认?如果不是,怎么会瞒过这么多双眼睛?
笔迹鉴定申请被驳回
经过审查,陈妍认为本案能否抗诉的关键,是那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签名的真伪。于是委托技术部门对涉案担保书落款处的签名进行鉴定。
可没想到,刚送出去的申请就被青岛市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副主任徐博挡了下来。原来,高美华提供的对照样本,都是在2018年底申请监督过程中,其书写在申请书、相关询问笔录以及她自行书写的案后实验样本,而申请检验的材料落款日期是2013年8月,这期间相隔了整整五年。
人的书写习惯会因身体状况、书写工具、书写练习等条件变化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五年后的字迹并不能充分反映当年的书写习惯及变化规律。同时,这些全部都是法院判决后才形成的样本,无法排除书写人因刻意改变自身书写习惯而造成特征差异,这样一来就很容易造成误判,所以,这些样本的可比性不高。
样本不合格,但案子却不能停。陈妍向高美华解释了样本退回理由,又向其详细说明了收集样本的标准:确保样本的可比性,要同时满足时间和数量的要求。样本的形成时间与担保书签字的时间前后不应超过一年,且数量要足够多,这样才能让鉴定人分析掌握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担保书上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高美华听了解释,又拿来了孩子学校家长会的签到表、自有门面房租赁合同等。这回时间倒是对上了,可是这些签字缺乏作为比对样本的证明力。要确保样本的可靠性,一般应该是在正式文件上的签名,而且需由检察官固定提取,从而防止被鉴定人提供虚假的样本。
扎实证据解除莫名债务
样本再次被打回,高美华有些气馁,可陈妍却不放弃。她和技术人员一起与高美华多次沟通,通过了解高美华的职业、年龄等信息,启发她回想是否存在第三方的相关材料。
经过反复回忆,高美华说自己在2011年、2013年多次在某银行办理过业务,当时的业务凭证上有自己的签名。此外,2011年10月在胶州市民政局也签过很多材料。
陈妍与技术人员再次研判后认为,上述比对样本形成时间早于2013年形成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这一检材,与2016年的诉讼相隔时间足够久,又是保存于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可信度高、具有证明力。于是,陈妍根据高美华提供的线索,到相关银行和民政部门调取相关凭证、材料以备鉴定。
几经波折,技术人员终于提取到了充分、可靠的样本。通过对检材与样本进行科学细致的比对,技术人员发现样本与检材之间在笔顺、运笔、起收笔动作等特征上存在大量、本质上的差异,从而可以得出高美华在《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的签名与收集到的高美华签名样本并不是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据此,城阳区检察院提请青岛市检察院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城阳区法院再审。
最终,高美华拿到了城阳区法院的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中高美华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至此,从天而降的800余万元债务,终于清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