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工作报告点名这18个重点案例

发稿时间:2021-03-09 14:04: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最高检工作报告重点案例

  1.南医大女生被害案

  2.“联璧金融”涉嫌集资诈骗案

  3.“通金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卓达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张玉环故意杀人案”

  6.“吴春红投毒案”

  7.“韩显辉故意杀人案”

  8.孙小果、郭文思违规减刑案,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

  9.餐饮网络平台强制“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案

  10.某校2名负责人对校园性侵知情不报案

  11.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

  12.山东泰安检察机关受理6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13.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

  14.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

  15.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

  16.万峰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17.某化工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液公益诉讼案

  18.湖南衡阳某被害人遗孤司法救助案

  1.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

  1992年3月22日,被告人麻继钢在南京医学院(现为南京医科大学)将女学生林某强奸杀害。2020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并抓获麻继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从案发至麻继钢被抓获归案近28年,已过20年追诉期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麻继钢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虽然经过20年,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决定核准追诉。2020年7月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麻继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未写入附件:2021年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联璧金融”涉嫌集资诈骗案

  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顾某、侬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某网络路由器等电子产品可获全额返现的“0元购”活动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注册成为“联璧金融”APP的会员。随后,顾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设计虚假资产包或定向投资项目等各类承诺高额利息的空头理财产品,在“联璧金融”APP中售卖骗取投资款,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及被顾国平等人占用挥霍等。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联璧金融”平台在已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的情况下,顾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四川成都华夏万家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以相同手法继续实施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联璧金融”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2020年9月,该院补充起诉顾某等人在华夏万家平台的集资诈骗犯罪事实。2021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3.“通金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杨某等人利用通金所、融许众拓、金泰及其下属的分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项目,承诺一定比例收益,非法募集资金。北京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等人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4.“卓达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卓达房地产、卓达控股、卓达新材料等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商铺返租、合作建房、养老旅居等9类集资模式,承诺保本付息,非法募集资金。河北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卓达系”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等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5.“张玉环故意杀人案”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的张某甲(殁年6岁)、张某乙(殁年4岁)失踪。10月25日,两人尸体在村附近的下马塘水库中被发现。警方经过侦查,确定两被害人均是他杀致死,并锁定同村张玉环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张玉环被逮捕、起诉。

  1995年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玉环故意杀害两名儿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环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0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环再次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玉环提出申诉。2019年3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核,提审原审被告人、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赴案发地调查取证、前往监狱了解张玉环服刑情况,并听取被害人意见。经审查认为张玉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建议改判无罪。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检察机关秉承“疑罪从无”原则,坚守防冤纠错底线,做好再审案件办理工作,彰显法律监督职能。

  6.“吴春红投毒案”

  2004年11月,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乙在家吃饭后中毒,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同村村民吴春红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05年6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春红提出上诉,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审理后,认定吴春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吴春红及其家属一直申诉。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阅案卷、复核补充证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0月,再审开庭审理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依法改判吴春红无罪。2020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改判吴春红无罪。

  7.“韩显辉故意杀人案”

  1998年8月辽宁省铁岭市一女子被害。韩显辉因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1998年12月22日,铁岭市检察院以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向铁岭中院提起公诉。2002年8月8日,铁岭中院作出(1999)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显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显辉提出上诉。2003年1月3日,辽宁高院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5月14日,铁岭中院作出(2003)铁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显辉提出上诉。同年8月27日,辽宁高院作出(2003)辽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0月29日,铁岭中院作出(2003)铁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显辉仍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16日,辽宁高院作出(2003)辽刑一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韩显辉先后向辽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5)刑监字第99-1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高院再审。2008年9月1日,辽宁高院作出(2007)辽审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2003)辽刑一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

  2014年12月,韩显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指导,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结合依法调取到的新证据,原审裁判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开庭审理时,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建议依法改判无罪,得到采纳。

  8.孙小果、郭文思违规减刑案,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

  孙小果于1995年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因违法保外就医未被收监执行。1997年,孙小果在保外就医期间又多次犯罪(以下称为“原案”),1998年2月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后,经二审违法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审违法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又经过七次减刑,于2010年刑满释放。孙小果出狱后不知悔改,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14起。2018年7月30日,孙小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以下称为“新案”)。2019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小果“原案”启动再审,经审理维持1998年一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与新犯罪行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小果被执行死刑。孙小果“原案”二审、再审改判、违规减刑,以及“新案”立案侦查、取保候审都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问题,其中五次违规减刑存在时间间隔不够、被法院裁定减刑但事前并未在提请减刑名单之列、重复使用“劳动积极分子”评分结果、重大立功材料造假等问题。涉及孙小果案件的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其中政法干警15人)分别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等获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郭文思于2005年2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九次减刑。其中,第一次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第二次至第九次共减去有期徒刑6年11个月,于2019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3月15日,郭文思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九次减刑,恢复原判刑罚执行。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恢复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调查,郭文思先后在北京市多个监狱服刑,其父以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政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并给予款物的方式,谋求快速减刑。涉及该案的9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21年1月被一审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巴图孟和1993年6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内蒙古陈巴尔虎旗看守所待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其家属违法为其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之后,旗看守所、巴图孟和住所地派出所均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该犯长期脱管漏管。2007年5月,巴图孟和持刑事判决书到旗看守所要求开具刑满释放证明,看守所相关人员未查验保外就医档案资料、未履行审批手续,为其开具了刑满释放证明。刑满释放后,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根据举报又查办了巴图孟和贪污案。2017年4月,巴图孟和被依法收押。2018年6月,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巴图孟和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故意杀人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9月,以“纸面服刑”为关键词的巴图孟和案被社会持续关注。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已对84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

  以上三案检察监督流于形式,共有29名检察人员被追责。

  9.网络餐饮平台强制“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初,贵州省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要求黔西县多家网络餐饮经营者只能接受其一家提供的平台服务。如果餐饮经营者坚持在某乙或其他网络餐饮平台经营,某甲网络餐饮平台将对其做下线处理,或提高服务费收取标准、下调星级指数、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交易,强制商家在某甲和某乙之间进行“二选一”,以此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二、检察履职过程

  2020年4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西县院)经群众举报获悉该案线索后,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二选一”行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网络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28日,黔西县院向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后依法处理,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平台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专项执法调查组展开调查。2020年6月12日,对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开展行政约谈,送达行政告诫书,要求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自行整改,并督促某甲、某乙等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共同签订了《关于促进黔西县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联合声明》。

  2020年6月底,黔西县院开展跟进监督,对涉案平台企业及部分商户和消费者进行回访,并调查了解平台商户上线情况,确认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已经取消“二选一”相关不合理限制,某乙网络餐饮平台的上线商户量上升至与某甲商户量持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巩固治理成效,黔西县院联合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平台企业开展守法合规培训。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阐述了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及面临的法律责任,倡导企业在合法经营情况下,创新活力、良性竞争,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广大商户和消费者的信赖,实现多赢共赢。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监督纠正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餐饮服务”新业态的诞生,既促进了餐饮业的新发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特别在疫情期间,网络餐饮平台无接触式服务的优势更加凸显。但部分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强制经营者“二选一”,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网络餐饮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监管,促进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维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规范互联网空间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对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是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以法治思维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目前,已有1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互联网领域探索公益诉讼实践。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要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政监管、严格执法,督促平台履行治理责任、崇法守法、合规经营,保障互联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三)落实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推动公平竞争。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不能凭借市场规模、技术、数据、资本等优势,限制和排斥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现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时,要积极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10.某校两名负责人对校园性侵知情不报案

  2020年5月,湖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小学老师杨某某、糜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时,发现涉事学校正副校长包某某、印某某在接到家长举报后,既未调查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向纪委监委移送该案线索。6月18日,某县纪委监委对包某某、印某某以违纪立案调查。9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包某某被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印某某被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和积极推动下,当地组织开展了师德师风大整治活动,下发《关于建立防范和处置性侵害校园未成年人制度的意见》,将“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并印发《女童权益保护宣讲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形成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11.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

  2020年7月7日,郎某偷拍谷某取快递视频,并伙同何某捏造谷某出轨快递员微信聊天记录,一并发送到微信群,后被他人转发扩散,引发大量低俗评论。谷某因此无法正常上班被公司劝退,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公安机关接到谷某报案后,依法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同年10月26日,谷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于同年12月14日决定立案。其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明显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到这起案件的网络舆情后认为,这起造谣事件在网络上持续传播,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公诉案件标准。在浙江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重视和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请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对两名男子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对郎某、何某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12.山东泰安检察机关受理6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报告为检察机关受理一起串通投标案

  2020年3至4月间,山东检察机关陆续受理审查起诉6家建筑工程企业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6家企业系受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胁迫出借资质,系胁从犯,没有从中获取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追诉涉黑犯罪同时,通过深入走访了解,举行公开听证会,综合犯罪事实、社会调查、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同时将案件移送住建部门,建议住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案6家企业已全部上缴罚款。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和涉案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检察机关还向当地住建部门及涉案6家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加强行政监管和企业合规整治。

  13.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某被传销人员骗至传销窝点,多名传销人员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逼其交出手机和钱包,并对其推搡,高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抵御,要求离开。传销人员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某,高某某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等人后,逃脱现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14.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农田里遇见刚打完农药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奸。周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软管缠绕住许某某颈部,站在其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双方对峙近两小时后,周某某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便匆忙逃离。次日清晨,周某某报告村干部,一同到现场察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15.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

  康某某接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实施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八户民宅的拆迁工作。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多人,携带橡胶棒、镐把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某家中,将耿某某妻子用胶带捆住手脚、封住嘴后扔至村外。耿某某持农用分苗刀出屋查看,被强拆人员殴打,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捅伤三人后被按倒在地架出院子。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经鉴定,二人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公安机关以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耿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对耿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16.万峰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简称“万峰湖专案”。万峰湖地处黔、桂、滇三省(区)结合部,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近年来,湖区网箱养鱼无序发展,导致水质严重恶化。2016年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察时发现,“2015年全区11个重点湖库中有5个水质下降明显”,5个重点湖库中的百色市万峰湖水库水质由Ⅱ类下降至Ⅲ类;2017年,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指出“珠江流域万峰湖库区网箱面积7072亩,超过规划养殖面积2.48倍”。由于水域分割管理,污染未能全面根治。最高检直接立案,争取三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沿湖各地协同治理、联合执法、联防联控。湖面上非法网箱养殖设施全部被拆除,其中广西水域拆除养殖网箱面积53万平方米,水上浮房682个;云南水域拆除养殖网箱面积4800平方米,清理湖面钓台、浮动设施184处,清理湖面水域面积8.1平方公里、垃圾18吨;贵州水域拆除回流养殖网箱面积1188平方米、回流钓鱼棚33个、劝返2个。因网箱投料养殖导致的水体黑臭现象得到根本扭转,水质明显改善。

  17.某化工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液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4日,由江西省检察院指定浮梁县检察院管辖的外省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民法典于1月1日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全国首例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3665.56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同时判令某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案系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全国首例案件。某化工公司将危险废液违法交由个人处置,跨省倾倒造成严重污染。江西检察机关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后,为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进一步针对其所在单位某化工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于污染危害后果持续至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办案检察机关根据民法典规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得到法院裁判支持。

  18. 湖南衡阳某被害人遗孤司法救助案

  2019年10月,湖南省衡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27人涉黑案件中,发现被害人陈某被故意伤害致死后,陈某遗孤小杰(15岁)处于无人监管、无钱生活、无学可上、四处流浪、夜宿网吧的状态。对此,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区委政法委报告,争取到4.8万司法救助金;积极与法院沟通,依法判决赔偿金44万元,解决其学习生活费用问题;多次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磋商,为其确定适合的法定监护人,并争取到技师学院免费入学的机会;组织检察官利用空余时间为其补习文化知识,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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