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傅信平:建议修改刑法"醉驾"条款
发稿时间:2021-03-09 08:04: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孙风娟)“建议适时修改刑法‘醉驾’条款,将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原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建议修改刑法“醉驾”条款。
根据公开报道数据,2014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危险驾驶案11.1万件,在多发罪名中排名第三,占全部刑事案件总量的10.7%。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了31.9万件危险驾驶案,在多发罪名中排名第一。
“从贵州情况看,2016年至2018年的醉驾案件中,农民犯罪占40%以上,其中醉驾摩托车的占60%以上。”傅信平代表告诉记者,醉驾行为人一旦被刑事处罚,对其工作、收入、就业及子女教育等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司法成本较高。
傅信平代表认为,经过近10年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醉驾的认识越来越理性,已经相对统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什么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的表述?傅信平代表说,一是通过立法引领司法实践,和多数刑法分则条文一样,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刀切”的机械司法;二是为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便于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诉、缓刑、从重处罚标准,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权威;三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让执法司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