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打击网络诽谤行为法规制度

发稿时间:2021-03-05 08:25:00 来源: 检察日报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引发代表关注,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李东生准备就完善打击网络诽谤行为法规制度向大会提交建议。3月4日晚上,本报记者视频连线了李东生代表。

  记者:李代表您好。就在两天前您向媒体表示,今年要为网络谣言受害者发声。是什么原因让您把这样的话题带上全国两会?

  李东生:现在社交媒体很丰富,并且下沉到个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声。但是,在网络上发声传播非常快,特别是对一些社会敏感话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强对网络传播违法行为的监管。基于这个考虑,我准备向大会提一份建议。

  记者:您说“网络造谣者罚得太轻了”,为什么这么说?您认为网络造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惩处?

  李东生:我国现行法律不能完全匹配目前的网络技术应用。从目前来看,受到网络诽谤伤害的个体,很难用一种合法方式有效地去追责造谣者。比如说,杭州余杭那位被造谣出轨的谷女士的案件就很典型。网络造谣者把一个偷拍的视频放到网络上,然后对谷女士恶意造谣、诽谤,给当事人造成很大伤害。这是媒体报道后大家才关注到,但是类似这样的行为经常发生。一些人出于泄私愤,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被诽谤的人要追责对方却非常困难。因为诽谤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属于公诉案件。但是很多行为对个人的伤害非常大,要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非常困难。所以,我建议完善关于网络诽谤的相关司法解释。

  记者:谷女士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在2月26日已被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从自诉转为公诉,意味着在调查、惩戒、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升级。您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作何评价?

  李东生:我认为检察机关对这件事的处理非常出色,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社会反响非常好。但是,现在诽谤罪的案例还是非常少,说明检察机关取证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建议:一是完善相关规定。二是建议通过发布案例,统一司法规范。谷女士案判决下来,不单是她个人的问题,以后类似这样性质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就有了参照。三是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社会主体的责任。尽管网络言论是个人发布的,但网络平台有监管责任。如果发现有恶意的信息,当事人提出异议之后,平台在判断可能对社会安定产生损害时应当尽早撤下相关信息。

  (本报北京3月4日电)

责任编辑:千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