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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升级 严防大股东将公司当成“提款机”

发稿时间:2021-02-19 05:59:0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周芬棉 中国青年网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银保监会近日接连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实行更严管理

  《准则》依据公司法而制定,因同时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与保险法,又呈现出相应特点。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说,银保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银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面临比普通商事公司更大的风险,监管部门对银保公司要进行更严格的管理。银行的治理结构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在这两部法律中,监管机关要对银保公司的股东、股权、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进行审批,以确保银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合法、合规,而这些审批在普通的商事公司中是不需要的。

  从组织机构上也可看出两者的关系。金融律师康家昕博士说,《准则》对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等章节搭建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框架予以沿用,对银保公司的“三会”构成和职权,“三会”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议事表决程序,董监高的职责、产生、任期和职务终止等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内的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两者毕竟分属于不同部门。公司法是商主体法,属于私法领域;而《准则》将是一个带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金融监管规则,属于公法范畴。违反公司法,主要承担的是民商事法律责任,而违反《准则》,须承担行政责任。“应该说,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则在《准则》中都被不同程度地压缩了意思自治的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银保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因此,《准则》对于银保机构的规定,要比一般公司严格得多。比如,在公司章程方面明确,银保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治理监管升级

  2020年可以说是银保公司治理监管年。

  7月3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撰文《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指出要从多方面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8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力争通过3年努力,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此后,银保监会对银保机构共计1792家公司治理情况,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关联交易治理等八个维度进行了综合评估。

  2020年,银保监会还先后两次公开通报银保公司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潘修平说,《准则》及《评价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上述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措施,意味着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升级,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部门规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准则》的出台意义重大。在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2020年多家银保机构出现问题,暴露出部分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因此,银保监会有必要整合2013年施行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2006年施行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现实情况出台监管规章。

  强化股东义务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等。

  《准则》还吸收了正在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的一些制度。潘修平说,这样做,《准则》作为下位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同步相一致。

  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是股东义务和权利,尤其是对大股东的规范。业内专家认为,从此前出现问题的公司来看,多是大股东出了问题。比如,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滥用股东权利;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等。

  刘俊海说,若银保机构的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对公司危害巨大,他们甚至可以将公司当成“提款机”,套取挪用公司资金。

  基于此,《准则》第十六条在股东义务中明确规定,股东必须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保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份。

  康家昕认为,《准则》同时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对银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量化的要求,而维持资本充足率稳定且不降至8%红线以下,从根本上又取决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能否持续有力地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的资本充足。而且对其权利要有相应约束。比如,《准则》规定,当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限制其表决权,目的就是防范大股东将公司当成“提款机”,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治理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关联交易。康家昕说,《准则》对银保机构的关联交易治理问题作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也都与出现的乱象直接相关。比如,在股东义务条款中规定股东有向监管机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的义务;在董事监事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方面,将关联方股东合并对待,以确保公平公正;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规定董事会应下设关联交易控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在其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3,且主任委员或负责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等等。

原标题:严防大股东将公司当成“提款机”
责任编辑:席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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