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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酒驾致四兄弟死亡被判7年 被害人家属称仍有疑点将上诉

发稿时间:2021-02-05 12:16:00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青年网

  清明时节飞来横祸

宣判现场(左为潘卫国,右为闫中华)

  备受关注的“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四兄弟死亡案”2月2日在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赤峰市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四名被害人家属两百七十万余元。同车人闫某华犯包庇罪获刑一年。

  2020年4月4日7时许,内蒙古省道S210线敖汉旗境内发生一起三车相撞事故,造成一辆车上的四兄弟赵某海、赵某启、赵某山、赵某飞死亡。另一辆车的司机杨某新重伤。

  潘卫国被认定为该事故的肇事者,事发后其被鉴定有酒驾情节,在公安初步调查阶段,潘卫国曾隐瞒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宣判结束后,被害人家属当庭表示上诉。“对判决不满,仍有一些疑点没有厘清”,赵某海儿子赵某林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曾试图“顶包”

  “当天一大早,我父亲和叔伯们一起去祭祖扫墓”,赵某林介绍,遇害的“四兄弟”长期生活在农村,至今仍未入土为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晚,潘卫国与他人在敖汉旗新惠镇某地饮酒。次日7时许,潘卫国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其同学闫中华前往敖汉旗长胜镇。

  7时28分许,潘卫国驾驶车辆沿省S210线由南向北行驶时,遇见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因车辆故障停靠并开启左前车门下车的另一小型轿车车主杨某新,在向北偏西方向避让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赵某启等四人所在的轿车相撞,致使赵某启、赵某山、赵某飞当场死亡,赵某海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新重伤二级,闫中华轻微伤。

  经认定,潘卫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潘卫国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碰撞发生时,潘卫国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身左侧越过道路中心线约50cm。

  事发后,潘卫国未报警,未拨打120急救电话,曾让杨某新在交警询问时说是赵某启等人所在的轿车越线发生的事故。在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时,潘卫国隐瞒自己驾车的事实,闫中华试图为其“顶包”。

  法院判决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四名被害人家属270万余元。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潘卫国、闫中华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将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

  被害人家属:将上诉,希望有个清晰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害人家属当庭表示将提请检察院抗诉,“一些关键的证据我们依然没有拿到”。赵某启之女赵某英、赵某海之子赵某林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们认为潘卫国的违法情节涉嫌逃逸致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

  赵某林介绍,父亲赵某海系在事故后约三个小时被送到医院。二次开庭前,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希望追究潘卫国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该鉴定报告显示,赵某海“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判决书显示,事发后潘卫国与闫中华乘坐黄羊洼镇派出所的警车前往黄羊洼中心卫生院。两名出警民警的证言称,赵某海因伤情的原因拒由民警送医,表示要等救护车。

  此外,被害人家属对执法机构未能提供完整的执法记录表示质疑。“二次开庭前,我们曾上交书面材料,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完整的执勤录像,若拒绝也至少给个书面说明”,赵某英向中国新闻周刊说到。

  赵某林称,执法单位未在第一时间为潘卫国检测酒精含量。交警执法记录显示,8时19分,潘卫国到达距离事发地约六公里的黄羊洼中心卫生院,并于9时47分作了抽血检测。

  被害人家属表示,潘卫国曾于两次开庭时向他们道歉,但其他场合其并无道歉也未曾给付赔偿。

  “我们将主要针对刑事部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及提起上诉,民事部分已经不抱太大希望了”,赵某英说到。

  “不管最终判决怎么样,我们希望能有个清晰的结果”,赵某林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原标题:官员酒驾致四兄弟死亡被判7年,被害人家属称仍有疑点将上诉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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