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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谈行政处罚法修改:完善涉疫防控处罚程序

发稿时间:2021-02-03 16:16:00 作者:林平 来源: 澎湃新闻

  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有关行政处罚法修改工作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透露,这一修法还完善了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修改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处罚法修改列为第一类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启动相关工作,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一审,2020年10月再次审议、2021年1月三审通过。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以来,对推进依法行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行政处罚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

  如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袁杰介绍,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其中突出的有以下举措:

  第一,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举措:一是补充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二是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三是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第二,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主要有以下举措:一是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在严格处罚程序方面,此次修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要求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经过审核才能作为证据。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等措施方便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

  二是明确行政处罚委托从严把握,防止滥处罚,明确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行政机关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解决因告知不全,影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问题。

  四是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强化听证笔录效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五是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六是增加行政处罚协助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修法还完善了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纪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