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战时状态”这个词开始经常见诸报端,甚至出现在政府发布会的表态上。显然,这里所说的战时状态,应是指疫情防控战时状态,属于一种表达方式,本质上更像是一种防疫应急动员令,与法律层面上的“战时状态”有着巨大的差别。但自2020年全国性疫情结束后,零星散发疫情的地区仍动辄宣布进入“战时状态”,已呈现日趋滥用之势,不少民众对此产生了困扰。
实际上,“战时状态”一词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并不属于严谨的表达,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战时状态”这一表述,只有与之相近的“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战时管制”等。我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可以依照相应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和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或国家紧急状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地方政府宣布进入“战时状态”的表述,最早来源于2020年2月12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发布的《张湾区全域实施战时管制的紧急通告》。此后,湖北孝感、内蒙古赤峰、北京顺义、吉林舒兰、河北石家庄等多地在发生疫情时宣布进入战时状态。
笔者认为,宣布“战时状态”属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顶格的应急响应机制,不宜滥用,否则将带来诸多弊端:
疫情初期,政府防治经验缺乏、社会秩序混乱,宣布“战时状态”可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同时强化政府部门责任心、提升民众紧迫感,使防控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在政府应急处置经验已足够成熟、民众认知大为提高的当下,仍动辄宣布进入“战时状态”,搞得草木皆兵,反而会麻痹民众的神经,进而削弱政府的威信。一旦今后国家面临如动乱、战争威胁等更大的危机时,很可能产生“狼来了”现象。
其次,不利于引导民众树立危机状态下的正确心态和法治观念。自去年全国范围的疫情得到控制以后,各地爆发零散疫情时,很少看到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机制,取而代之的是宣布进入“战时状态”。这样的应对机制过于粗放,且容易让民众对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机制产生困扰。
此外,我国法律条文没有“战时状态”的表述,而与之相近的“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地方政府并无决定权。因此各地政府宣布进入“战时状态”,恐有不规范使用法律之嫌。
为此建议:
一、官方使用“战时状态”要合法、慎重,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评估使用“战时状态”一词是否规范,擅自宣布进入“战时状态”是否合法合规。 同时加强对媒体用词的规范引导,如“战时状态”应完整表述为“疫情防控战时状态”,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片面或夸大表述。
二、严格遵循应急响应机制,科学、理性应对散发疫情,切忌把防疫扩大化,搞得草木皆兵。 各地政府部门应在防控方法和管理细节上多下工夫,而非一刀切地搞“战时管制”。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体系并不完善,对于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合理授权和限制、如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缺乏条文体现。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并充分论证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可行性。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政协委员)
作者: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