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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订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抽评“不合格”或撤销授权

发稿时间:2021-01-15 15:2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叶雨婷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叶雨婷)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通知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轮次评估第1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确认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于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评估;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在每轮次评估第6年开展抽评。

  通知要求,对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以及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间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作出自我评估结果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的按“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

  此外,通知指出,抽评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组织评议。抽评名单确定后,应通知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专家组和学位授予单位。抽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及其评议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分别组织。

原标题:教育部修订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抽评“不合格”或撤销授权
责任编辑:陈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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