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走关系”,搞人情评审败坏学术风气,也影响了创新质量。 9月1日开始实施的科技部第19号令《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明确将“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列入违规行为。现在,针对评审请托不良现象又有了更加具体、明晰的刚性处理措施。
12月30日,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对请托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科技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
依据《处理规定》,科技界反映比较突出的以下五种行为将被作为请托予以处理,包括: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处理规定》不仅对请托行为划定了“红线”,也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等,明确了对请托实施者、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等各类责任者的处理标准和处理尺度。比如:对于请托行为实施者,禁止在1-3年(含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的,禁止在3-5年(含5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有组织实施请托行为的,从重处理。
《处理规定》还强调,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奖章、证书和奖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