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东沟办”)、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沟公司”)出纳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杨旭雁在担任“东沟办”“东沟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的金额数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东沟办、东沟公司的国家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包养情人、嫖娼和日常奢侈消费。经司法鉴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杨旭雁共侵吞、窃取国家公款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杨旭雁在担任“东沟办”“东沟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自己保管的空白电汇凭证上私自填写转账内容,并偷盖东沟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保管的东沟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挪用公款26000000元中央补助资金以“保证金”的名义,转入杨旭雁注册的广西合山市广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713账户,计划用于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因挪用数额巨大,杨旭雁担心合山市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其又于2014年10月9日从广西合山市广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账上分2笔资金共计26000000元转回东沟公司账户。
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期间,为掩盖其犯罪事实,通过制作虚假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利息单,伪造、变造东沟公司、北部湾银行城北支行、兴东支行公章等来制作虚假的银行《询证函》等财务凭证,应付单位检查、审计和财务监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旭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旭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旭雁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旭雁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旭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旭雁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