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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加分依据

发稿时间:2020-12-14 13:26:00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北京市教委日前(13日)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出,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

  一 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基础教育阶段入学加分依据

  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经过申报认定,经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北京市分赛区活动除外。

  如在竞赛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将会被终止

  哪些机构可以举办竞赛类活动呢?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明确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或北京市编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如果在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委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市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 每年11月申报次年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如何申请中小学竞赛活动?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每年11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通知。那么还有哪些具体的申报流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申报通过后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每年11月发布申请通知后,12月,受托专业机构将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严谨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并报市教委。次年1月,北京市教委按规定程序在教委官网公示,对于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期满后,如果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主办方承办方向学生学校做到“零收费”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此外,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此次北京市教委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此外,北京市教委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区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命题等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源、书籍或商品,不得为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同时特别提出,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三 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下一步,北京市教委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总台央视记者 柴丹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席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