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蒲晓磊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出口管制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对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欧阳昌琼委员说,赞成草案三审稿补充将技术资料等数据界定为管制物项,但是与核心技术相关的源代码、算法等又不宜简单归为技术或者数据。因此建议把源代码、算法一并列入管制物项,将草案三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源代码、算法、技术资料等数据。”从而更好保护我国科技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张业遂委员说,考虑到我国在一些领域已有国际领先技术,如5G技术、量子通信技术等,国家应该从加强综合国力竞争的角度出发,对这些技术的出口或转让,实施一定程度或者一定时限的管制。为了进一步明确管制内容,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技术资料等数据”修改为“技术、信息、数据等”。究其原因在于,“技术资料等数据”强调的是资料,“技术、信息、数据等”强调的是与该物项有关的技术、信息、数据等,包括资料。这样的定义更明确,更加符合主动出口管制的需要。
吕薇委员说,考虑到疫情以后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出口经营发展的需要,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情节严重”的前提,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第三十八条已经作出了罚款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停止出口权五年是一个比较重的处罚。因此,建议在这里加一个“情节严重”的前提,比如说两次以上重复违反,就可以五年之内不允许出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