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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十而已》看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稿时间:2020-08-23 05:25:00 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三十而立。近期,都市家庭剧《三十而已》持续热播,不仅记录了特定年龄的成年人所面对的危机与困惑,更展现了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听听北京市法院系统的法官们是怎样解读热剧中法律点的。

  情景一:王漫妮刚入家门,房东就带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过来看房,声称要将此房卖掉,而事实上,王漫妮刚向房东交过租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瞿叶娟:从法律上分析,这一剧情涉及房主出售正在处于租赁状态的房屋时承租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第二,所有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第三,租赁合同先于所有权转让行为。

  结合《三十而已》的剧情,房东应将房屋出租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概括继受房东与王漫妮之间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王漫妮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王漫妮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

  此外,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创设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其第734条第2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也就是说,租赁期限届满后,原承租人要求续租,其他人也要求承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该制度有利于稳定房屋使用关系,彰显房屋利用效益。

  情景二:顾佳钻进李太太设的圈套里,脑子一热买下了满是债务问题的茶厂,李太太事后说顾佳买时没问此事,她当然也没必要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这种情况下顾佳的权益并非无法救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顾佳并不一定只能当冤大头,她可以在期限内行使法定撤销权,并要求李太太赔偿损失。

  情景三:许幻山出轨林有有后,帮其支付了酒店房费和房屋租金,还帮她买机票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这些花销都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乱”支配。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第153条中还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婚姻中出轨是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夫妻一方赠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均可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情景四:顾佳最终提出离婚,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梁雍薇薇: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通常,只有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才能认定婚内过错事实成立并判决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现实生活中的“出轨”行为未必能与以上四种情形一一对应,导致存在不少“出轨”未必会“净身出户”的情形。

  对此,民法典新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扩大了无过错方的救济范围,也对随意践踏婚姻关系的一方提出了警示。当然,该兜底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以该剧为例,许幻山的行为是否构成兜底条款中的“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根据顾佳的举证情况、具体案件事实、许幻山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整理

原标题:从《三十而已》看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高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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