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于30年前的国旗法面临立法修缮。8月8日,《国旗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8月10日 财新网)
谈及下半旗志哀,很容易让人想起今年的清明节。当时,全国各机关和驻外使领馆纷纷降下半旗,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志哀,这是中国首次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死难者下半旗。如果把记忆拉远,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和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务院也曾决定举行全国性的哀悼活动。除此以外,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各机关也会下半旗志哀。
但是,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死难者下半旗志哀,还真有点“不一样”。审视现行国旗法,仅规定了“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并没有明确包括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形。对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之所以下半旗志哀,从政府的考量看,主要还是将其作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来看待。因为,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等规定,通常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属于重大伤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就属于特别重大伤亡。基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死难同胞数,已远超“特别重大伤亡”的关口,纳入下半旗志哀范围,也就没有多少疑义。
从效果来看,抗疫关键时期的下半旗志哀,有效凝聚了全国人民意志和力量,为夺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胜利,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不过,也应看到,特殊时期的“拓展”使用仅是权宜之策,从法律依据上看并不充分,从长远来说也并不牢靠。如果再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仅造成了重大伤亡,想要下半旗志哀,便会陷入“于法无据”的尴尬,而不像发生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半旗志哀措施的“顺理成章”。
立法修订国旗法,调整下半旗志哀的范围,所带来的好处不少,一方面是拓展了法律适用的领域,让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死难国民,与其他特定情形一样,接受来自全体公民或特定区域公众的志哀与悼念。对于他们的亲朋好友来说,这样的严肃庄重形式,更能直击内心,感受他人的关爱,让心灵创伤加速愈合。而“修缮”立法的另一大好处,是让特殊时期的做法固定下来,成为拥有法律保障力的国家仪典。比起通过政府指令“特事特办”的形式,立法“扩容”后的下半旗志哀,不仅权威性、规范性更强,也更加合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全体公民切实遵行。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与升挂国旗一样,下半旗志哀也是国家的重要仪典。历经70年的风风雨雨,从临时考量到惯例做法,从立法初定到动议修缮,从主要面向政治人物,到主要面向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死难国民,下半旗志哀的适用对象、场合、程序等悄然发生变化,这是对公众呼声的正向回应,折射出立法理念的嬗变,凸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全体公民进一步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与国家和民族风雨同舟、同舟共济。
一个国家的国家认同不仅来源于诸如科技进步等成就,很多时候也是基于灾难记忆,共同的苦难记忆是形塑国家认同的重要方面。通过立法修订国旗法,明确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等场合下半旗志哀,也是在形塑国家认同,强化公民共识。立法为受灾国民而鸣,国旗为死难同胞而降,这样的仪典、这样的法律重若千钧,值得期待。
欧阳晨雨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