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高被亲戚勇哥叫去代驾,杨某免费搭车。途中,遭遇车祸,杨某受伤。对于谁该为杨某负责,小高认为,汽车行驶前,他已经提醒杨某系安全带,但杨某不听劝,因此杨某应该负主要责任。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损失的50%由汽车所有者勇哥及保险公司承担,小高承担杨某损失的25%,杨某自己承担剩余的25%。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30日23时40分,小高在睡梦中接到亲戚勇哥的电话,请求他将喝过酒的自己和朋友送回家。小高连忙打车到酒店。不一会儿,勇哥和吃饭的朋友上了车,杨某坐在副驾驶。小高提醒杨某系安全带但杨某未理会。车开不久,突遇一辆私家车掉头,小高躲闪不及两车相撞,杨某撞到前挡风玻璃,头部、肋骨受伤。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41544元。
大连市沙河口区交警大队现场勘察发现,虽然该私家车属于双黄线掉头,但小高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现前车突然掉头时处置失当,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
令小高没想到的是,2020年4月28日,杨某将小高和勇哥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赔偿16余万元。
【庭审过程】
勇哥及其保险公司同意按同等责任赔偿。由于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这就意味着他的另一半损失就得由小高承担。
小高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梁照强认为,小高不认识杨某,双方属于好意同乘,杨某上车后,已经提醒他系上安全带,可能杨某当时喝过酒,没有听进去小高的提醒,如果杨某系上安全带,也不可能受伤,所以杨某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小高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是在小高车内受伤,而小高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并未投保车内乘员险,故杨某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深夜乘坐小高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杨某上车后未系安全带,且饮酒后乘车,对其受伤存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小高的赔偿责任。6月24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小高承担杨某损失的25%,共计15446元。杨某损失的50%由勇哥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剩余的25%由杨某自己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论的焦点为好心代驾是否承担好意同乘者的赔偿责任。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虽然小高与杨某是好意同乘关系,由于损害不是杨某故意造成的,但其乘车前喝酒、乘车后不系安全带,存在对损害发生和扩大有过错的情形,可以减轻小高的赔偿责任。小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说明小高也有过错,所以小高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