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按照本次公告要求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也不需要提交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注册证书。”今天,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说。
3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要求出口的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产品,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而个人出境自用医疗物品不在公告限制之内。
金海表示,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对于邮寄渠道出境的个人物品,不属于出口货物的范畴,也不需要提交承诺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书。
他提醒,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是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