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3月24日电(记者张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宁夏担保集团原董事长屠国军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屠国军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屠国军在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宁夏银行副行长、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按揭业务、融资担保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1次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8万余元。
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屠国军在担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经营管理不当,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大规模代偿。截至2017年6月30日,担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代偿113户,代偿余额11.4亿余元,其中屠国军对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审批时审核把关不严,对风险审核部门及评审委员会揭示项目存在的风险点未予以重视,董事会没有进一步地讨论和分析研判,以传签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致使担保集团公司为9家存在重大担保风险的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余元,这9家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集团发生代偿,代偿余额共计1.86亿余元,拖欠委托贷款3217万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屠国军利用担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安排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朱某为其提供现金共计7万元,归个人使用,事后用虚假发票在公司财务中予以报销。
法院审理认为,屠国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屠国军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屠国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屠国军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