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夏瑾)最近,各地发生多起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事件,在什么情况下会以此罪立案?在3月20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发布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就传染病防治法方面的问题做了科普解答。
王晨光说,传染病防治是涉及公众健康的大事,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组织,需要所有公民参与。疫情防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切断病毒的传播渠道,为此就需要发现、追踪、分析病毒的传播渠道,这样才能有效地切断它。“这就涉及到每一个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地、主动地参与传染病防治过程,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发挥应有的作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王晨光介绍说,根据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两种情形包括:一、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王晨光表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种防控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得以有效地实施。但是近期,确实出现了确诊患者隐瞒行踪、隐瞒症状等极少数事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已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及时立案和处理。
“个人行踪和身体状况虽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隐瞒这些信息,都会影响对病毒传播渠道的跟踪和了解,就可能对他人健康包括自己亲友的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王晨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