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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

发稿时间:2020-03-02 07:54:01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网

  遵循应急法治思路 直面法律立改废需求

  依法行政不仅是政府采取各种疫情防控措施的底线,也为如何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了法治思路。自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内的一系列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政府如何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以及疫情信息的报告和发布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控方案,为各级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和公众参与应急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疫情防控的进一步推进,既有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短板和不足。须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直面法律的立改废需求,进一步建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应急法律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应急法律规范在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程序等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澄清,不同法律间的关系和适用顺位也需要捋顺。此外,基于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有学者呼吁在“三有”标准之外进一步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加大对非“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严格执行既有的应急法规所提供的防控路线是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关键着力点。疫情发生后,中央政府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先后启动应急响应。截至1月29日,31个省份均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积极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迅速采取了隔离观察、暂停活禽交易、关闭人群聚集场所、延迟返工开学等多种疫情防控措施,动员、凝聚社会力量共同阻击疫情。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查处和打击了哄抬价格、制假售假、故意隐瞒疫情、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机关积极行动,充分发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司法功能;各级监察机关主动亮剑,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予以严厉纠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些行动对防止疫情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反映出法治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政府拟采取防控措施时,须拿起法治的标尺进行衡量,明确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部门、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哪些措施是必要科学的,哪些措施是涉嫌违法的。针对一些基层政府未经批准擅自挖坑、断路、设障阻断交通的行为,2月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明确指出了该种行为的违法性。

  依法审慎决策 加强信息公开和交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典型的风险事件,行政机关须“面向未知而决策”,即需要在科学认知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决断并采取行动——面对人类前所未见的新冠疫情更是如此。由于当下对病毒本身及其传播方式仍存在认知局限,行政机关的决策须建立在对科学知识进行充分探索的基础上,通过借助专家知识、诉诸科学咨询程序来提升决策理性,从而落实“科学防控”。

  行政机关在进行决策时需要摆脱传统的、依赖于封闭的信息内部流通机制的决策惯性,保持接纳新的风险信息的能力;同时本着向公众开放、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应就风险信息与民众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提高相关信息的接受度和转化率,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对政府透明度、效能和可问责性的现实诉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应评估经济、社会、民生等多方面的风险,并对特定应急处置措施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将专家知识和民众意见统筹纳入决策考量,进而提高风险决策的合法性。

  面对突发疫情,各级政府应严格履行法定的疫情信息收集与发布的义务,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为了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跑赢病毒,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数据开放,促进信息共享,加强大数据方法在疫情防控中的运用。

  保障基本权利 贯彻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疫情吃紧的重要关头,公权力机关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性权利进行限制,法律对应急处置措施的“合法性”的容忍度也会随之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在应急状态下的彻底消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即便在应急状态下,公权力也不可为所欲为,其行使须符合一定的限度并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机关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必须具有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宜性、侵害最小性以及法益均衡性。面临多种可实现防控目的的手段时,各级政府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避免过度行政。平等原则要求公权力机关一视同仁、不加歧视地对待相对人,使其得以平等地享受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尤其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以疫情防控的需要为限,避免形成事实上的地域歧视,对特定群体的权利造成不当缩减。

  另外一方面,应急状态下公权力也必须有所作为。治国安邦,须以人为本,以民为先。政府负有对公民进行生存照顾和生存保障的义务,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不应因疫情防控遭到减损。各级政府须以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现有医疗资源予以迅速调配整合,确保个体的医疗需要获得充分保障。这不仅是法律实施中人文关怀的体现,更是政府职责使然。一刀切的封、堵、断、围是最易复制、最立竿见影、政治风险最小的做法,但无疑也是“懒政”的体现。如何打造一个有温度的、有力度的又符合法治和伦理规范的政府,才是衡量其治理水平的关键。

  防疫抗疫工作不仅关系到亿万国民的生命健康,也关涉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各级政府和全体民众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抗阻击战都正在全力以赴。政府在这场战役中具有明显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其履职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是打赢这场硬仗的关键。法治为各级政府行为设立了底线、红线和路线,能够为防疫抗疫工作注入“免疫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的水平和能力,不仅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保障,也是实现国家应急法律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马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依法战“疫”
责任编辑:工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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