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成为生活必备品,需求量暴增。于是有些人就动起歪脑筋,设置口罩骗局,想趁机发一笔国难财。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到要依法严惩诈骗犯罪。对此,正义君整理了骗子利用“口罩”进行诈骗的6种手段,赶紧来了解一下,别再上当!
诈骗手段①:
谎称有医用口罩获取渠道
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庭审现场。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证据。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7日上午,鄞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诈骗手段②:
从网上下载虚假交易信息图
1月27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夫妇从网上下载大量口罩及虚假交易信息图片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不到一周时间,骗取10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受害者提出疑问,嫌疑人都以“国难当头”回复。
2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刘某立案侦查。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已依法提前介入该案。
诈骗手段③:
提供虚假提货地址进行诈骗
1月30日,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区域销售袁某欲批发一批口罩提供给公司客户,并在网上找到一个自称销售口罩的微信商户,双方约定以9毛钱一个的价格购买40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定金8.7万元,后再次追加订单并转账3万元。转账后袁某驾车至双方约定的地点提货时,发现地址是虚假地址,商户也将其微信拉黑。
2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广东省陆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17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对以批发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诈骗手段④:
利用微信朋友圈专坑熟人
2月3日,某科技公司股东、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无进货渠道及货物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口罩销售信息,多名被害人在朋友圈中发现该销售信息,纷纷向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并支付定金。有的被害人还代朋友将定金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据初步统计,刘某涉嫌诈骗共计人民币64.7万元。
2月14日,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诈骗手段⑤:
利用爱心人士急于捐赠心理诈骗
被害人曹某是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民,1月25日,在看到武汉疫情严重的新闻后,当即在网上留言,希望能急购口罩支援武汉地区医院。犯罪嫌疑人欧某看到后,利用曹某急于捐赠的心理,主动加其为微信好友,并虚构自己有N95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出售,可以直接把物资送往武汉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欧某陆续骗取曹某现金3万余元。
2月2日,欧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依法提前介入,2月10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欧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4日,对欧某提起公诉。
诈骗手段⑥:
谎称“已发物流、被政府征扣”
2月8日,犯罪嫌疑人巫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口罩销售信息。被害人黄某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该销售信息便联系巫某购买口罩、支付定金。事后,被害人黄某催促犯罪嫌犯人巫某发货。巫某谎称自己已将口罩发送物流,并提供了虚假的运单号。黄某查询运单号为空后,巫某又谎称口罩在物流途中被政府征扣。
黄某报警后,2月12日巫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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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犯罪嫌疑人在全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却大发国难财,对国不忠,丧失了做人的底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采取捏造事实、编造证据的伎俩,终逃不出办案机关的火眼金睛,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再次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购买防疫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莫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