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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出台意见: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隐瞒病情去公共场所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发稿时间:2020-02-10 18:03:07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王亦君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月10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王亦君)今天下午,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说,疫情发生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现象,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然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

  杨万明表示,这些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为准确适用法律,《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

  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基于此,《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可以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意见》明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两高两部出台意见: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隐瞒病情去公共场所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责任编辑:工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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