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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获刑案重审:非法经营罪争议

发稿时间:2019-12-05 11:09:01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陈卓琼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 陈卓琼

  因代理论文征稿,收“版面费”,并将电子期刊印制成纸本邮寄给作者,维普论文检测系统开发人蔡晓伟,从重庆被跨省抓捕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至今已两年半。

  11月20日上午9时,蔡晓伟等7人被控非法经营罪案在修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开庭,7名被告人被法警依次带入法庭,46岁的蔡晓伟又一次站在被告人席上。

  2018年12月14日,该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获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蔡晓伟被判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450万元;副总经理胡静获刑3年,处罚金450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蔡晓伟、胡静等3人提出上诉。2019年6月18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一审原判决,发回修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在于这是全国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获刑案,还在于通过本案的审理,牵出了当前一些专业电子期刊刊登论文的生态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模糊地带:将电子期刊下载印制成纸本寄送给作者是否属于“出版、发行”行为?代为征稿、组稿、初审是否为私设“编辑部”?“代理论文征稿,收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控辩双方激烈争辩,案件重审持续了3天。

  蔡晓伟等7人遭跨省逮捕、控罪起因于一起诈骗案。

  由一起诈骗案牵出的非法经营案

  蔡晓伟案之前的主角名为郭周文。

  2017年2月8日,修水县竹坪派出所民警接到该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移送的郭周文涉嫌假冒《中国寄生虫与寄生虫病杂志社》等国家期刊编辑征稿诈骗的线索,经初步取证,郭周文涉嫌非法收入5.8万余元。

  几年前,修水县人郭周文在杭口镇设立工作室,并开了名为“启博编辑部”和“优创文章服务”的淘宝店,主营业务为论文指导和修改。并没有编辑从业资格的郭周文在“志趣网”“启汇网”等网站打广告,冒用“疑难病杂志”“医学期刊”等期刊编辑的身份征稿,从中获利。

  郭周文的“生意”颇有需求。因有的单位凭用稿通知书就能评职称,一些情况下,当买家要求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时,郭周文就用软件PS伪造一个带有期刊公章的某杂志稿件录用通知书,并将论文转换成PDF格式,伪造发布到某期刊的假象,截图发给买家。

  很多买家确认收货付款,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论文没能在正规期刊上发表,照此做法,郭周文每一笔订单能入账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

  2016年上半年,郭周文得知大学同学钟慧在班级微信群发征稿广告,于是加她为好友,钟慧自称是维普公司旗下《医药卫生》编辑部的主编。于是,郭周文开始联系钟慧帮忙发论文。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郭周文通过QQ给钟慧发送了戴某、王某等9名作者的11篇论文,在钟慧向郭周文出具了11篇《录用通知书》后,郭周文分4次共支付钟慧“版面费”2200元。最终,这11篇论文分别发表在维普《教育》《医药卫生》《过程技术》等期刊上,郭周文共收取买家1.2万余元。发表成功后,钟慧向作者邮寄了纸质期刊。

  2016年起,河北一家国家级医学期刊编辑部经常接到论文作者来电,询问“已收到用稿通知,何时才能发稿”。发现有人假冒该杂志后,编辑部将郭周文发布的冒牌广告举报至原国家卫计委,线索随后被移交到全国“扫黄打非”办。

  2017年2月9日,修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第二天,郭周文投案自首。两个月后,修水警方在重庆市将钟慧抓获,并在其所在的重庆纵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域公司”)医药卫生“编辑部”查扣《医药卫生》(全文版)纸质期刊610册、“医药卫生编辑部”字样的印章1枚、涉案电脑23台等物品。

  2018年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外公布了2017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郭周文、钟慧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案,被称作江西九江“1·10”专案入选。

  当地警方通报称,以郭周文、钟慧涉案假冒期刊为突破口,查获一条假冒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黑色产业链,分别在江西、重庆、北京、河北抓获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证涉案非法经营金额1.2亿余元,捣毁假冒学术期刊非法窝点3处。

  由此,蔡晓伟等人涉非法经营案浮出水面。2018年6月15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蔡晓伟、胡静、钟慧等7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以上宣判。

  电子期刊下载赠送是否构成“出版、发行”

  案件要追溯到蔡晓伟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普公司”)的合作上。

  2013年,维普公司要重新开发论文检测系统,重庆市环境科学院干部蔡晓伟以吉考公司名义主动找到维普,双方协商由维普出基础数据库作为比对资源,蔡晓伟负责算法,胡静出技术,蔡、胡两人垫资384万元,为维普公司成功开发了论文检测系统。

  蔡晓伟和胡静凭技术入股维普公司的子公司重庆泛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语公司”),维普公司持股85%,蔡、胡各占股5%,维普公司将名下40种连续型电子期刊和维普论文检测业务划归泛语公司经营,将编辑部设在泛语。

  据胡静供述,蔡晓伟曾告诉他,维普公司除了论文检测业务外还有关于期刊的相关业务,“现在很多人评职称需要发论文,这一块市场很大。”其后蔡、胡等人就以其经营的“吉考公司”名义承包了维普名下九类电子期刊的宣传、征稿工作。

  起初,征稿少,蔡晓伟开始寻找代理,将手中的期刊分包出去。2015年,蔡晓伟将《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医药卫生》(以下简称《医药卫生》)分包给贵州人黄治飞。2016年2月,黄治飞让刚大学毕业的侄女钟慧以法人代表身份注册了“纵域公司”,并让钟慧担任《医药卫生》编辑部“主编”,招聘员工,由公司员工联系征稿,并发展下一级代理,层层下发代理权大幅增加了收稿的数量。

  此案中,将电子期刊印制成纸本寄送给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出版、发行,成为此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修水检方认为,蔡晓伟等人与维普公司签订协议的刊物属于电子出版物,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只能以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呈现,如光盘、磁盘、电路卡等,而被告人却将收录上网的论文文档导出编印成纸质期刊邮寄给论文作者,其行为混淆了电子出版物与其他出版物的界限,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中“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之情形。

  “电子期刊纸质化不能称之为‘出版’,点对点赠送也不能称之为‘发行’”,蔡晓伟的辩护律师王万琼在法庭上为其作无罪辩护,“电子期刊纸质化,是应部分作者需求寄送数量极其有限的纸本,并不另外收费,目的不是为了公开发行,只是给部分作者评职称等提供便利。”

  蔡晓伟的另一辩护律师徐昕说,出版、发行是针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开传播活动,其界定标准是“不特定性”,而涉案期刊属应部分作者要求,非公开的一对一定向免费赠送、不属于针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开传播的“出版”。

  公诉人反驳说,“免费赠送的前提是被告人对作者提出了版面费的要求,在发表文章的过程中对方已经将相关费用提供给蔡晓伟等人,这肯定不是免费,且一对一不仅是作者个人能看到,包括评审在内的其他人也能看到,将期刊印刷后,就已经流通了,任何人都可以传阅。”

  代为征稿、组稿、初审是否私设“编辑部”?

  2013年7月,胡静、蔡晓伟等人出资成立吉考公司。据修水县检方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蔡晓伟以“吉考公司”名义,与维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与胡静等人合伙为“维普公司”名下的《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医药》等九类连续型电子期刊征稿,未经行政机关批准,私自设立多个“编辑部”,假冒维普编辑部名义对外征稿,冒用连续型电子期刊的名称、刊号,私自出版、印刷,收取作者版面费牟利,吉考公司涉嫌非法出版。

  “编辑部”如何定性,也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

  “吉考公司设立的编辑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编辑部,只是采编部,主要功能为宣传征稿,做的是最低端的活。”蔡晓伟在法庭上辩称,其行为得到了维普公司的授权同意,在吉考公司的采编部完成论文“宣传、组稿、初审”等环节后,提交维普编辑部进行二审、三审及最终定稿,并由维普在其官网刊发。

  “电子刊物发表后,维普指导吉考公司印刷纸质版,对纸质版的规格、样式、标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全程进行指导监督。”蔡晓伟说。

  “吉考公司干的活,全由维普授权,是一个代理行为,这个代理行为不具有编辑的性质,且吉考公司等所谓的编辑部没有从事出版活动,也不是出版单位,更不存在冒用和私自设立编辑部的问题。”王万琼律师表示,该“编辑部”的性质和各单位、高校设立的编辑部性质一致,他们都有自己的刊物,如何认定“非法出版”?

  “吉考公司不是编辑部和出版单位,维普公司也不是出版单位,但吉考公司全部履行了编辑部的职责。”公诉人强调。

  据查,吉考公司和纵域公司分别在2015年、2016年与维普公司签订了“维普电子期刊版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记者看到,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吉考公司负责合作期刊的宣传、收稿、初审、排版、印刷等工作,纵域公司负责合作期刊的宣传、收稿、初审等工作,维普公司负责所有合作期刊的终审、收录上网及全出版流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王万琼律师认为,该“合作协议”说明,维普公司负责最终的出版发行,其才是出版单位。涉案电子期刊由维普出版,许可权、刊号、网站均是维普,终审也由维普进行,如果中间有环节涉及犯罪,维普公司应为主要责任人。

  “非常清楚,(双方)合作的项目是电子期刊,不是纸质期刊,谁代表维普活动也只代表电子期刊,维普协议中合作内容就是宣传、初审等工作,印刷内容是否属于维普权限,维普只是电子期刊数据库,它自己也没有印刷权限,有何权利拿来授权?如果没有,就是无效授权。”公诉人说。

  “蔡晓伟等人私自成立多个编辑部,进行印刷、发行,非法利益归蔡晓伟等人所有,是打着公司的幌子为个人牟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公诉人强调。

  非法经营罪之争:收取版面费不合理但不违法?

  代理论文征稿收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此次重审,控辩双方,继续围绕此问题展开辩论。

  一审判决书显示,蔡晓伟等人以维普相应期刊编辑部的名义为他人在维普期刊上发表论文,从而收取对方支付的版面费,该行为虽不同于普通的将出版物进行销售予以获利的经营活动,但其为对方在出版物上发表论文,以收取对方支付的版面费进行牟利,属变相经营涉案期刊,其编辑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亦不具备设立条件,属私自设立,故属非法经营行为,犯非法经营罪。

  此次庭审,公诉人当庭称,蔡晓伟等人擅自出版印刷,收取版面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蔡晓伟等人不认可该指控,“国内外学术期刊普遍存在收取版面费的现象,该现象或许存在不合理,但不违法。”

  在王万琼律师看来,维普有出版的合法资质,吉考和纵域公司有维普的合法授权,征得的稿件依法出版在维普官网上,应部分作者要求赠送不超过两本的纸本,整个过程并没有“非法经营”之处。她提到,即便是赠送纸本的行为,该行为是“赠送”,“不违法、不盈利,何来非法经营。”

  收版面费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随着办刊成本增加,为了解决经费短缺的问题,收取版面费成为一些学术期刊“以刊养刊”的重要途径。而在当下学术、职称评价体制的作用下,发表论文已成为一种数量庞大的刚需,相比之下,期刊版面有限,长此以往,便形成了期刊的卖方市场。随之而来的是部分期刊将版面费作为创收手段,追逐经济利益,导致论文买卖、有偿发表和内容粗制滥造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相关出版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2005年颁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都明确,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版面。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胡静表示,其与蔡晓伟合作经营维普名下各类连续型电子期刊的获利方式为,收取各“编辑部”每篇论文的平台使用费15元,排版费10元,印刷费10元及每个版面130—160元的版面费。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称,经审查查明,自2014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蔡晓伟、胡静等人非法出版各类期刊超过1000余期,共收取版面费、排版费、印刷费等费用5299万余元。

  对5299万余元的涉案金额,蔡晓伟当庭提出异议。“这些金额包括公司的合法所得。”按蔡晓伟的说法,在利用检测系统检测论文的过程中,发现维普提供的基础数据库不完善,才有了代理征稿的想法,帮助维普征稿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充实论文检测数据库,增加查重的准确性,并不是依靠收取的每篇几百元的版面费牟利,“征稿行为本身并不盈利。”

  维普公司法人代表向其霖称,维普经营的40种连续型电子期刊的盈利方式为收取仓储式在线出版平台的服务费(包括平台维护、检测等费用),该服务平台由泛语公司使用和维护,泛语一般向论文作者或论文征稿合作方收取服务费,一篇论文一个版面收取30~40元。

  “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到之后的集体经营,涉及100多人,遍布全国10余个省市,涉案金额达到了5000余万元,给学术领域求真务实的作风带来负面影响,国家直接或间接打击非法出版物的任务一直没有变过。”公诉人坚称。

  2017年6月14日,蔡晓伟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此次庭审中,辩方多次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

  公诉人称,本案属于网络犯罪案件,经查证,有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修水县,根据相关规定,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所在地办案机关取得管辖权,因此,修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而早在2017年5月19日,修水检方对修水人郭周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修水检方表示,本案因郭周文与钟慧的诈骗案引发,后被定性为非法经营案,按非法经营,郭周文的涉案金额只有1.2万余元,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起诉标准,因此不予起诉。

  2017年10月1日,公安部作出关于蔡晓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定江西省公安机关管辖该案,同年10月18日,江西省公安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由九江市公安机关管辖,后九江市公安局指定由修水县公安局管辖此案。

  “本案申请指定管辖时已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明确与郭周文无涉,涉嫌非法经营所有被告人居住地及主要行为地都在重庆,管辖地也应在重庆,不存在指定管辖的前提。”王万琼说。

  本案诸多争议法律如何认定,法庭将择期宣判。

原标题:全国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获刑案重审:非法经营罪争议
责任编辑:工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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