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诉妻子离婚,妻子也同意离婚,然而他们的女儿患有较严重的遗传病,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和照顾成了一道难题。
11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了这起离婚诉讼案,为保障涉案儿童李小某权益,法院委托妇联工作人员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
该案系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
上海普陀法院介绍,李某(男)与沈某某(女)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一女李小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因婚生女李小某患有遗传代谢病,并伴有脑萎缩、癫痫等,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沈某某离婚,并要求女儿李小某由沈某某抚养。沈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一人抚养女儿。
为保障涉案儿童李小某权益,考虑到妇联干部熟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又具有人缘地缘的优势,能很好地与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交流,法院委托普陀区妇联工作人员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
儿童权益代表人先后走访了原、被告的单位、所在居委会以及李小某的就医医院,了解李小某的基本情况。
随后,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李小某全程参与庭审,其当庭出示了去原被告家现场拍摄的李小某照片、视频及病史资料等,并从儿童的需求出发,站在李小某的角度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
在各方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与沈某某自愿离婚,李小某随沈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李小某抚养费3000元,双方同意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沈某某所有,作为李小某医疗护理的专项保障金,该笔保障金由公证处公证保管,并由儿童权益代表人监督使用。
上海普陀法院介绍,该案系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根本上保障了涉案儿童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婚姻当事人只关注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容易忽略甚至侵占未成年子女权益。未成年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无法直接向法院表达心声争取权益。儿童权益代表人则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代表儿童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制约父母的不当行为,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的设置直接契合了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该机制适当突破了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果,也符合改革不断探索突破的初衷。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将进一步推进家事立法专门化,逐步形成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