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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建兼顾保护与惩罚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发稿时间:2019-11-23 15:05: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栋 中国青年网

  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舆论表露出质疑与担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究竟是保护不足、需要继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制度,还是保护过度以至于放纵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定型、更具有可塑性。基于此,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普遍采取宽容的态度。就我国而言,在犯罪年龄、量刑幅度、死刑适用等方面上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宽待的精神。

  但现实中,这些本应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提供护航与保障,却被部分未成年人的“保护伞”。之所以出现这些制度保护不足,反成挡箭牌的情况,在笔者看来,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着力点失衡、顾此失彼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我国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仍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度惩罚措施如行政违法、治安违法等违法惩戒体系未有效构建的情况下,我国直接在刑法上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类型、量刑情节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予以宽容处理。由此,便出现了未成年保护工作中既存在因为制度性缺乏导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足的困境,又出现了宽容政策所导致的未成年人保护过度的情况。

  为此,也不难理解公众的忧虑情绪: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发生时,舆论纷纷指责未成年人保护与防范机制不健全;可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舆论又转向倒向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过于纵容未成年人的批判。

  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不足与对未成年人惩罚方面的保护过度,这种着力点上的失衡,是导致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中频繁出现两个极端困境的根本原因。而意欲改变这种困境,也必须从实现着力点的平衡着手。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不足导致现实中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频繁,不仅危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健康,更是危及国家与社会的未来,必须坚决予以完善与拓宽。但对未成年人惩罚方面的过度保护,也需要及时做出调整。

  诚然,对未成年人采取宽容的方式与措施,既是“矜老恤幼”传统美德的彰显,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但宽容并不意味着纵容,对未成年人采取合适的分级处遇措施,按照其行为与心智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与矫治措施,唯此,才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兼顾。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通力合力的过程、是一个体系性的协作过程,不仅需要拓宽未成年保护的领域,也要健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戒与矫治的措施。只有在未成年人保护体制中,实现着力点的平衡、防止顾此失彼,才能避免出现“慈母多败儿”的悲剧。

  (作者:李栋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原标题:应构建兼顾保护与惩罚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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