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杭州中院公开宣判丽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林康受贿案,对被告人林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林康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担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96.234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林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