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1月11日电(记者 吴帅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1日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作出二审判决。浙江高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审理查明,广西籍被告人熊志城因无力偿还赌博所欠债务产生厌世情绪。熊志城于2018年11月10日至12日多次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飞来峰景区游荡并寻找作案对象。11月13日上午10时40分许,熊志城第四次进入飞来峰景区,当日12时许,在莲花峰山顶附近遇见独自游玩的23岁女青年谭某某,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部数刀,并将其推下悬崖。后熊志城见谭某某还未死亡,又继续行凶,并持刀强行对其实施猥亵后将其当场杀死。
案发后熊志城欲自杀未果。2018年11月17日,熊志城在广西被抓获归案。
2019年7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被告人熊志城死刑。熊志城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进行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熊志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熊志城还使用暴力猥亵他人,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并罚。熊志城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熊志城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采纳。
为此,浙江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熊志城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