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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担刑责

发稿时间:2019-10-25 16:48:01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耿学清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 耿学清)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前提条件、入罪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根据刑法规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释》首先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

  《解释》中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以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前提要件。

  什么情况下属于“拒不改正”?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统一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

  《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姜启波说,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大对涉民生犯罪惩治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促进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国内时事部编辑)

原标题:网络平台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担刑责
责任编辑:工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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