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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发稿时间:2019-08-30 09:21:01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孔晓睿 董碧水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杭州8月29日电(实习生 孔晓睿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董碧水)《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浙江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说,走私利润大,违法成本低,导致近年来浙江省查获走私案件的数量、案值、涉税金额等均大幅增长,并呈现走私物品多样化、走私地域扩散化以及走私团伙规模化、智能化等趋势,反走私形势严峻。

  丁祖年表示,《规定》的实施,将为反走私综合治理、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查处、涉案财物处置、“三无”船舶查处等提供法制保障。

  《规定》明确,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主要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如资金账号、发票、虚假证明、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装卸、运输、仓储、保管服务等便利。

  若经营单位或个人被发现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按照《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若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规定》明确,可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先行变卖、销毁。

  《规定》同时明确,反走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据悉,今年上半年,浙江公安机关已立涉嫌走私成品油案件78起,查扣成品油17163吨,走私冻品案件19起,查扣冻品4302吨,走私白糖案件1起,查扣白糖1200吨;立案查处各类象牙等濒危物种走私案件108起,查扣犀牛角、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约63公斤、357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3人。(国内时事部编辑)

原标题:《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工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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