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樊未晨)今天教育部召开第一场金秋系列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解读了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
8类“校闹”行为
《意见》明确的8类“校闹”行为有:(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配合教育等部门综合治理“校闹”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指出,公安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配合教育等部门切实做好“校闹”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
首先是及时制止“校闹”行为。
张佐良指出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其次是依法惩处“校闹”人员。“校闹”人员如果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8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同时,也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再有是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
张佐良指出,对于“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此外,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依法从严惩处。”张佐良说。(教育科学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