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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为何工伤认定这么难?

发稿时间:2019-08-09 22:0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刘婷婷 中国青年网

  又是一起工伤认定遭遇“肠梗阻”的事件!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均不予认定。其间,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两年半,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起事件曝光后,引来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制日报》8月9日)

  所谓工伤认定,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侵害,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被认定工伤,事关切身利益。以这名在加班用餐中猝死的教师为例,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就能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救济待遇。

  其实,回看报道,对于这起工伤认定的争议,大多数人都会有一个基本的认同:这是工伤,而这个观点也与法院和政府方面的看法并无二致。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认知,是因为加班也是工作的一种,而用餐、上厕所等过程,则是完成这项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将用餐等过程排除在加班过程之外,不仅有悖于基本的劳动规律,也是对宪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等权益的极不尊重。

  客观地说,人社局的拒不认定工伤,似乎也有一定道理。这是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具体明确,劳动者在加班用餐时发生意外事件,应当视为“工伤”。问题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立法精神看,没有理由不把劳动者的加班用餐视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

  翻看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等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这名青年教师加班用餐,也是为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应感受到劳动法律的关怀温情。对于职能部门,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有必要采取广义而不是狭义的理解,给予这名猝死教师以工伤待遇。

  然而,人社局“硬抗压力”的拒不认定,着实很让人费解。事实上,在现实中,类似这种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的情况,并不少见。翻看报道,不少劳动者拿着法院胜诉的判决,却迟迟得不到人社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这里,姑且不谈有关部门对法律的“机械适用”,以致于走向立法精神的反面,而是想谈谈,为什么一个政府部门,甚至连同级政府的复议决定、法院判决也不放在眼里?

  这是因为,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都没有赋予政府、司法机关代替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尽管可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人社部门来说,就算之前的拒不认定工伤行为被撤销了,也不怎么打紧,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就行了。在这场政府、司法机关与人社部门的角力“死循环”中,劳动者沦为拖延不前的牺牲品,这显然不是劳动立法者的初衷。

  如何才能破解这个死结,在立法上无疑需要有新的进展,至少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当然,对于“牛气冲天”的有关职能部门,也应祭出问责的鞭子。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政府上级的行政复议决定,都不是一纸空文。如果拒不执行,对于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够不上追究刑责,也应给予相应处分。这些措施都做到位了,类似工伤认定“难于上青天”的奇葩现象,才不会一次又一次冲上热门头条。

 

原标题:“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为何工伤认定这么难?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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