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据北京交警通报,当天下午3时许,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辆尾部相接触后起火。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司机及乘客2人死亡,如此惨烈的结局,着实令人扼腕叹息。
如果这是一场无可避免的悲剧,人们大概只会为此感到悲伤,然而,这起事故给公众更多的感受,却是无比的愤怒。事实上,小客车中两名不幸罹难的受害者并非没有任何逃生的机会,两车刚刚相撞时,车上的火势还远远算不上致命。然而,就在这样一个千钧一发,攸关生死的关口,本来有能力也有义务对车内伤者施救的前车司机,竟然一边镇定自若地打着报警电话,一边对旁边劝诫其出手救援的路过车主无动于衷。最终,火焰在前车司机的亲眼目睹之下,渐渐吞噬了整辆小客车,而车中伤者的性命,也就此葬送在了火海之中。
见死不救——用这四个刺痛人心的字来形容前车司机,可以说恰如其分,一点也不算过分。因为有路过的热心车主录下了记录现场的视频,前车司机没有任何自辩与抵赖的余地。当时,他清楚地知道后车之中仍有受困的伤者,他也清楚地看到了尚未席卷全车,但却蕴藏着巨大风险的火苗,旁边的路人一直提醒他 “车里有人”,有热心人甚至干脆拿出了自己的车载灭火器试图帮忙。但不论周围的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这位司机全部不为所动,这种坐视他人的生命在自己眼前逝去的做法,除了“见死不救”以外,实在没有更合适的词语可以用来形容。
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这名司机的做法,无疑应当受到强烈的谴责。物伤其类,何况人乎?人人皆有同情之心,目睹他人在自己的眼前遭灾受罪,对绝大多数有着正常道德观念的人而言,都是一种痛苦的折磨。面对这种折磨,尽己所能对眼前需要救助的人伸出援手,是人心之中最起码的善良本能。对生命危急之人仗义相助,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不需要有多么高尚无私,每个人都应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实在难以理解,前车司机究竟是抱着怎样的心态,才会在明知车内的伤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表现得如此事不关己、气定神闲。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他的见死不救,才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死者不仅死于事故,也死于这名前车司机的残忍和冷漠。
更重要的是,前车司机的做法不仅在道德上有失仁义,也明确违反了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应在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包括报警在内,其他任何事情的优先顺位都不会高于救人。因此,不论这位司机在事故中负有多少责任,当时又是不是在打报警电话,其拒绝对伤者施救的做法,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种“不作为的违法”,危害并不小于许多“主动作为的违法”,两条生命白白逝去,这名司机恐怕摆脱不了法律的追究。
道德规范也好,法律条文也罢,其用意都在于尽可能保护和挽救人的生命,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发生。遵从这些道德与法律,便是为拯救他人的生命献出了一份力量,而违背这些道德与法律,则无异于夺人性命。面对这样的悲剧,每个人都应自我省思,在自己遇到类似情况时,切莫重蹈这名前车司机的覆辙,作出让自己追悔莫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