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恶劣案件。
7月11日,安徽马鞍山女子裴某发布一段视频,哭诉遭遇男子郭某楠长期骚扰却多次报警无果,事情随后引发网友关注。
7月1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该女子裴某在视频中所称被威胁、性骚扰,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不予受理等相关言辞,均为编造;相关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或许,在“精明”的裴某看来,自己在网络上无事生非、肆意造谣,就算被公安机关发现,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也不过“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只需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是,她的这番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恶劣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人格权利,也削弱了公安机关权威、扰乱了社会秩序。相关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足以证明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多么恶劣而严重。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出台时间为2013年,而两年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则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此类犯罪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比如,乐清市发生“失联男孩”事件,今年4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失联男孩”母亲陈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这样“违法必究”的刑事处罚,无疑是对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对于广大公众而言,也应受到警醒和教育。尽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才构成犯罪,但并不代表传播网络谣言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传播网络谣言者作出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虚假信息明知而散布等,到达一定的入罪标准,有关人员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侵权责任法》,造成了对方权利受损,还需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所以,对于信源不可靠的网络信息,网友在浏览和转发时,还须睁大眼睛,避免沦为造谣者的转发工具。
网络时代同样是法治时代。网络造谣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更扰乱了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惩处。裴某哭诉遭性骚扰报警无果,假扮网红、倒打一耙的小算盘,终究是伤人伤己,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随着司法、执法机关铁拳出击,浇灭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我们的网络空间才会变得更为纯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