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乡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旧”关系,如何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不以破坏和牺牲村落传统的社会资源为代价,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行动,科学认识和把握美丽乡村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起来,努力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
然而,在美丽乡村建设为农村带来发展机遇与动力的同时,建设过程中也陆续显现出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缺少科学规划,不是静下心来寻找自己的特色,而是盲目采取复制模式,结果破坏了农村原有风貌和特点,导致“千村一面”的情况出现。尤其是一些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古村落,有的地方急于发展经济,打着保护的旗号搞重建,古村落的历史痕迹和文化韵味被现代工艺所取代,古村落最终徒有其名。
此外,我在调研中还发现,近年来,农村古建筑被拆毁买卖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于乡村文化遗产来说,这是不可复原的毁灭性破坏,是花多少钱都买不回来的文化损失。反过来,这种交易也刺激了居住在古村落的村民,使古村落原有文化建筑的保护更加举步维艰。
乡村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源头和根基,也是历史信息的重要载体,文化印记是乡村建设最应该倚重和发扬的优势资源。保护古村落的文化遗产,促进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既是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也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下重要文化基础。如何平衡乡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旧”关系,如何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不以破坏和牺牲村落传统的社会资源为代价,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发展并不意味着大拆大建,保护也不是原地踏步,乡村的建设与村落保护应当有机结合起来,在尊重与保护村庄历史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村落的个性和特色,综合考量其建设和发展,使不同类型乡村各展其长,百花齐放,保持美丽乡村建设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其次,乡村建设应该遵循农村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客观环境和资源条件而采取适当的发展模式。要从依靠政府统筹主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外力的推动,转变为依靠乡村自身的天赋条件、历史底蕴、人文魅力、文化内涵等内力的创新驱动,不断提高乡村自主发展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和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注重法律的实施。要在法律层面确立乡村古建筑的法律地位,加大对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尤其是乡村干部对于古建筑和历史遗迹的保护意识。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06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