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今日表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5月1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近年来有个别托幼机构有虐童行为,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指导意见》会在哪些措施上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一些监管措施,确保婴幼儿得到安全妥善的照护?
于学军回应,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3岁以下的婴幼儿是特殊群体,没有自理能力,所以需要我们要格外地投入我们的爱心和精力去照护。目前设置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所以有人担心会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监管过于宽松。
于学军指出,实行备案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这要求管理要到位,服务更要到位。《指导意见》针对监管问题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要负主要责任。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指导意见》附有17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各个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强化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要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综合评估,督促落实安全责任、配置安全设施、器材以及安保人员等,严防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